正文
。
3.
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或集群“死灰复燃”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
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
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50%的县
区
,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
是否存在清单外的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建成区20 蒸吨(部
分地区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
按照清单,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
落实情况
,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
已划定的“禁煤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是否存在散煤燃
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
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水泥等行
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
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
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
,检查治污
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
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
搬迁类企业原厂区必须停产
。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
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
泥行业企业,2018 年1 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可采取
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
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
放治理改造任务。
2.
检查
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
等行业企业是否
符合标准规定的
无组织排放
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
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