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沪普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
徐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5********,**族,**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住本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
徐某某
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通过翻越窗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位于本市普陀区**路**弄**号**楼**室的家中,被沈某甲发现后开门逃出,在走廊楼梯处被沈某甲、沈某乙抓住,后趁沈某甲返回家中报警之际,挣脱沈某乙逃离。
2020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提供的微信定位在本市青浦区东方绿洲会议室将徐某某带回调查。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沈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乙、沈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11月15日凌晨2时20分左右,沈某乙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家中睡觉时听到父亲沈某甲叫了一句干什么的,看到父亲往门外追,沈某乙追出去看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往三楼跑,两名被害人在二楼半的楼梯口抓住了徐某某,后徐某某趁沈某甲回房间拿电话报警之际,挣脱沈某乙逃走。后查看家中没有财物损失,发现该男子系从厨房间一扇未关闭的窗户爬进家里,灶台上留有鞋印,沈某甲因此事受到惊吓造成心脏不舒服,次日去医院看病配药的事实。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半年前认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当日,其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家中,未跟徐某某在一起,当日徐某某没有说过晚上到其家里找其,2020年11月15日徐某某发微信给其要自己说是他女朋友,为他跑错地方的尴尬事作解释的事实。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证人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当日的聊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