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223
年以前、
1220
年代后期以及
1230
年代期间也呈现出下降趋势。
图
1
:瓦拉德登记簿
神判案件占记录的全部案件的百分比。
注意,
1235
年所记录的案件没有一宗涉及神判。
此类统计数据须慎重对待。神判案件总数较少,尤其是在较晚的年份。在
1234
和
1235
年,分别存有
11
宗和
7
宗案件档案。尽管如此,除偶然性以外,并无确凿的理由相信这些档案以任何其他缘由幸存于世。因此,
1208
年至
1235
年期间从
75%
下降至
50%
、
25%
或者更少,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还可以注意到,在
1226
年以前,神判的最低频率出现于
1216
年,即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次年。因而,我们可以合理地将这份瓦拉德的图表想像为一个繁忙施行神判的教堂之证据,
1215
年宗教会议在此教堂导致了神判即刻而短期的削弱,而这也见证了反对神判的长远压力势不可挡。
存在关于此类持续压力的大量证据。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法令不仅载入了
格列高利九世《教令集》
,
而且在
13
世纪和
14
世纪期间的众多教会会议中一再重申。例如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宗教会议
(1255
年
)
、莱昂宗教会议
(1288
年
)
和巴利阿多利德宗教会议
(1322
年
)
的教会法皆包含了神判的禁令。
法国、德国和匈牙利的宗教会议也制定了类似法令,有时直接使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的措词。
13
世纪是一个宗教会议活动增强的时代,其中大部分皆深深地打上了英诺森三世重大宗教会议立法的烙印;并因此,在一个越来越有效且越来越地方性的层面上,神判的废除开始成为逐步实施的改革方案的一部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神判的彻底消亡。
1230
年代在德国乃至法国,发现神判案件并不令人诧异。
在
1250
年代,甚至连汉堡大教堂的教长这样重要的神职人员仍然将人们提交神判。
法律书籍往往也继续包含有关神明裁判的规定。例如,苏格兰的法律书籍《国王之尊》
*
重申了《格兰威尔论集》中关于神明裁判的规则,还重复了所谓
“
狮子威廉诏令
”
中有关神判的段落。
这或许本只是一种好古癖,但尽管如此,它却意味着
1300
年左右相当权威的法律书籍仍然以现在时谈论着神判。
德国的法律书籍显示了神判的一种更为惊人的存续,
令人难以对这反映了当时德国的实践产生质疑
。
尽管弗赖辛的鲁普雷希特
(Ruprecht)
在约成书于
1325
年的《弗赖辛人的法典》
(
Freisinger Rechtsbuch
)
中,将热铁和汤釜视为禁止的裁判
(
verbotene Gerichte
)
,但他仍承认它们可以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