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乙方每月为甲方工作时间为十天以上,乙方至甲方工厂的差旅费由乙方自理,但因工作需要乙方出差时,其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资料或信息其所有权前五年仍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告知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或要求赔偿,五年后所有权属于甲方。
五、
在有限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解聘乙方,如甲方需提前解聘,在五年内时,甲方必须首先付清剩余的技术转让费,另外还需一次性补偿给乙方20万元。……
八、
本协议执行期限为10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到被告公司工作,为被告茶多酚及速溶茶生产线的建设提供相关技术及设备方案,并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至2009年12月。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从南昌乘火车到漳平,于2010年1月21日离开被告公司。
2009
年10月9日
,被告委托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对2009年9月26日生产的茶多酚进行检验,该检验所出具了(2009)MJHY-B1833《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不符合QB2154-1995标准中粉状TP-I指标要求。被告金绿源公司对2009年9月29日生产的茶多酚进行检验,其中灰分的实测结果为0.51%,超过QB 2154-1995标准中粉状TP-I指标中总灰分的要求。
2010
年2月25日
,原告发函给被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原告20万元技术转让费及1万元工资,否则将视为被告不愿再履行协议。
2010
年3月1日
被告回函称,1、被告在2009年12月要求原告在2010年春节前提出新的整改方案,而原告却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故无法支付技术转让费。2、原告于2010年1月份借故离开公司,严重影响公司的运作,不得已引进新的技术,在春节后进行了技术上的改造,以降低损失。3、被告决定停发原告工资。
原告周某诉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也根据原告提供的技术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但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技术转让费,同时,被告还拖欠原告工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按照双方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当付清剩余的技术转让费70万元,一次性补偿给原告20万元。共计90万元
被告金绿源公司辩称:
一、
原告没有依约提供转让技术,违约在先,且属于根本性违约。
二、
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和一次性补偿费,毫无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原告的义务是:1、为被告提供茶多酚及速溶茶产品的生产技术,并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2、为被告茶多酚及速溶茶生产线的建设提供相关技术及设备方案,并指导安装和调试工作;3、担任被告的总工程师,协助解决日后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协助进行茶多酚产品开发,为被告生产管理、技术及研发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技术转让费,依双方协议约定是分期给付的,并附有条件。原告应为被告提供茶多酚及速溶茶产品的生产技术,并已生产出合格产品。由于被告提供了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的检验结论:该样品不符合QB 2154-1995标准中粉状TP-I指标要求。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仅为被告茶多酚及速溶茶生产线的建设提供相关技术及设备方案,以及指导安装和调试工作,即合同约定的第2项义务。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已将协议约定的相关技术交付给被告,也没有证明被告已生产出合格产品。被告拒绝支付技术转让费,
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