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刑法库
法规资讯,政策解读,疑难注解,办案指南,司法指导,辩护技巧,案例研究,专家论坛。专注刑事办案,法律人的良师益友。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刑法库

新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江)|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30 17:0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在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上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把握。

第九条 【不适用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

(五)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且不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

(六)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的。

对于符合第(四)项情形的,全案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第十条 【财物查证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违法所得、用于犯罪的财物及去向;涉及退赔和财产刑的,是否如实供述相应的财产、主动退赃退赔和自愿主动缴纳罚金等,是判断其是否真诚悔罪的重要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职责对涉案财物进行查证并作出处理。涉及财产刑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涉案财物的查证处理,可以参照我省《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查证与处置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第十二条 【程序选择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第十三条 【权利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或法律帮助的权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第十四条 【告知权利和通知值班律师】办案单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需求时及时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第十五条 【会见和阅卷】值班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办案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认罪认罚沟通】辩护人、值班律师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单位。

办案单位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拒绝法律帮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到场,但无需在具结书上签字,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值班律师在记录文书上签字确认其在场, 并将相应书面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八条 【值班律师异议和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有不同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但值班律师仍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名以表明其在场见证。

第十九条 【值班律师资源调配】各地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库,统筹调配值班律师资源,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四、侦查机关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全面收集证据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依法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 轻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财物查证职责】认罪认罚案件涉及的违法所得及孳息、犯罪所用的财物,公安机关要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案件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及相关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三条【认罪教育】公安机关及羁押场所应当开展认罪教育宣传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得对其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

第二十四条【如实记录认罪认罚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并如实记录在笔录或相关工作文书中,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并随案移送。

第二十五条【移送逮捕及起诉意见】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逮捕或者起诉时,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提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制作《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相关文书,并在案卷封首标记“认罪认罚”,并优先采用一体化单轨制协同办案机制移送案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积极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检察官办公室和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五、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二十八条 【社会危险性评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九条 【羁押性强制措施】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办案单位要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罪行较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第三十条 【逮捕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三十一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羁押的必要性。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六、审查起诉程序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二条【案管审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须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 书》等相关文书是否随案移送,将案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时及时 填写认罪认罚相应案卡,并按照单轨制配套机制的要求做好案件 受理、分案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案件移交】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在收案当日将案件材料移交至负责捕诉的部门,其中对于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以及刑拘直诉的案件,应当在收案后立即移交至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权利告知】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必要时应充分释明。

第三十五条 【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下列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