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4年,为扎实推进《规定》起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与立案庭、民一庭以及解放军军事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在军地法院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2024年4月至10月,先后到有关部队单位和地方法院调研,深入了解当前部队官兵及地方法院对涉军民事案件司法管辖的需求,听取对军地法院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意见建议。在涉军民事案件较多的省市组织两场四级法院专题讨论会,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各级军地法院组织开展研讨活动,两次征求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建议;2024年10月,在山东省济南市组织召开“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规定修改工作”调研座谈会,7个省市的法院代表参与讨论,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完善,此后又专门征求解放军军事法院意见。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以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平等保护军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国防利益相统一,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同配合相统一,以服务和保障国防利益为主线,以充分发挥管辖规则便民利民的制度功能为导向,按照“服务国防、于法有据、较为成熟、确有必要”的思路,主要践行了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把原来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部分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优化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范围。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军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向地方或军事法院起诉。
三是坚持突出两便与科学调整的原则。遵循民事诉讼法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着重考虑军地法院在职能和任务上的区别,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遵循涉军属人、属地的原则,同时均衡考虑军地法院之间的工作任务,科学合理优化管辖分工。
《规定》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审判实践中反映的涉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作了全面系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专门管辖
1.践行属人原则。《2012年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一般条款,体现了属人管辖的基本原则。对照《2012年规定》施行后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11条关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的规定,《规定》删除了《2012年规定》中的但书条款,与《民诉法解释》保持一致。删除但书条款后,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关系更加明确,即先对相应的案件类型确定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后,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专属管辖以及《民诉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规定的专属管辖。
2.强化军事秘密保护。按照《2012年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践中,对涉密标准的判断容易产生争议。为此,《规定》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涉密范围从“军事机密”拓宽至“军事秘密”,即涉及军事秘密的案件均由军事法院管辖,不再限定为“机密”级,以更好地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二是将案件涉密的识别标准规定为“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以准确界定军事秘密的外延,确保于法有据,标准统一。需要强调的是,此“主要证据”指与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相对应的证据,是审理案件必须具有的主要证据。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案件基本事实、主要证据与军事秘密的关联性,对于与案件关联度不高、军事属性不强的军事秘密证据,相关案件可仍由地方法院审理。当然,此种情况下,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做好相应的保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