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按照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1.判定是否构成作品侵权,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标准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认定是否侵害著作权,首先要准确界定权利作品内容。在进行作品比对时,应遵循“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判定作品侵权的标准。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侵权人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
案号:(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37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凹槽练字板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来认定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