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汪晖在一篇影响广泛的文章中指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政治的去政治化”,即党派界限趋于消失。他认为,这个趋势有碍公共空间的形成,不利于不同利益的公开表达,进而有利于国家的集权。
然而,在中国,去政治化对于党维护正当性是必要而紧迫的。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党的高层领导人意识到中国在经济上已经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以邓小平为主的务实派认为,只有破除文革激进思想的阻碍,中国才能以更加务实的方式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党告别文革时代的激进思想,不论在理论构建、还是在经济建设方面,党都走上了一条更加务实的道路。
自此以后,党的意识形态就随着经济改革与社会变革而演变。
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国企改革加快了中国走向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步伐。经济制度的巨变最终导致党的纲领的变化,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十六大提出的“三个代表”里面。中国共产党不再仅仅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而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新提法完成了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全民党的转变。在“三个代表”的旗帜下,党向各个阶层的人士敞开大门。
去政治化的结果是党为各种利益表达提供了场所,通过党内的民主集中过程,党本身变成了各种利益的加总机制。
其次,
党是我国宪法架构的一部分
。在民主制中,国家和政党是分离的,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政府职位,政党一旦掌权就受到宪法的制约。与此不同,在中国的政体中,中国共产党不是和国家分离的政治组织,而是混合体制的一部分。
党的第一个职能是对国家重大政策进行决策。
八二宪法赋予党领导中国的权力。“领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既确立党在宪法架构中的核心地位,也确立党对国家重大决策的控制。党的去政治化使得党可以从容地成为民众利益的加总机构,正如民主制下的议会一样,党得以成为宪法架构的一部分;差别在于,议会不存在一个集中机制,而党可以通过民主集中制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和加总。
党的第二个职能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供指导。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因而,在立法方面,“党大还是法大”的讨论是有结论的。
党的第三个职能是选拔政府官员。
尽管八二宪法删去了党对国务院主要领导人的提名权,但党管干部仍然是党的一个重要职责,而且,这一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日益清晰和强大。因为党的这个职能,笔者也把当代中国体制称为“选拔制”(selectocracy),后文将对它进行详细论述。由于党的三个宪法职能,党既是一个组织,也是一个制度安排。
第三,中国共产党体制具有较高的制度化程度。
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是西方学者经常误解中国的原因之一。多位学者指出(如强世功和柯华庆),《党章》应当纳入宪法架构中加以考虑,以此弥补《宪法》的不足。《党章》和其它党的重要文件对党的决策和官员选拔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是《宪法》所没有确定的,但却涉及中国政体的关键性组成部分。不同于其它非民主体制,我国的党内继承实现了制度化。
在宪法框架下,党与政府之间的分工基本得到保障,政府的决策趋于理性。
如同其它混合政体一样,中国共产党体制也不是完美的。
它的长处是充分发挥了君主制的优势,因而较完整地实现正当性政体的第三原则,即实现良治;与此同时,它能够基本做到选贤任能,因而满足正当性政体的第二原则,即实现公共职位的开放性。
它的短处是没有充分发挥混合体制其它两个构成要素,即贵族制和民主制的积极性,后文将专门论述这两方面的改进。
中国共产党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官员的选拔是由一个中央机构,即中国共产党来完成,而不是像民主体制那样,由选民来完成。为此,我们也可以用选拔制来描述当代中国体制。选拔制暗含的两个前提是:
(1)国家治理是有层级机构构成的;(2)进入一定的层级需要个体具备一定的资质。
这与当代民主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当代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大众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它已经背离了混合体制,变成了纯粹的民主制。在西方,大众民主的滥斛始自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学生运动,并最终以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其政治哲学终结。
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公民可以在重叠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自愿的、容忍所有政治主张和思潮的联合体。
罗尔斯认为,由于这是公民在理性计算之后采取的自愿选择,因而政治自由主义是强大的。然而,当代自由主义是一个乌托邦理想,以它作为一个政体的政治哲学基础就势必在现实中产生巨大的矛盾。分析这些矛盾,有利于我们理解中国的选拔制。
自由主义是西方在现代化早期反对封建主义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哲学,
它的核心理念包括个人价值、个人自决和平等主义三大价值。
自由主义的兴起代表了人性和个体的觉醒,它在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个人价值把个人置于社会和组织之前,要求社会以弘扬个人价值为终极目标;个人自决赋予个体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摒弃社会给个体施加的不合理的限制;平等主义认定每个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要求社会在各个方面 --- 包括在政治参与领域 --- 都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
在现代社会,这些价值无疑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和理性力量。
然而,作为一种“全面的”(comprehensive)的价值体系,自由主义的三大价值之间可能是存在矛盾的。
人类价值是长期演化的结果。在长期演化的过程中,人类必须面对许多不同的环境,进而构造了与这些环境相匹配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规范的适用性依赖于使用它们的环境,因而可能是相互冲突的。自由主义的矛盾出自于对人性过于乐观的假设。自由主义既界定个体的权利,强调个人价值和个人自决,又界定个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强调平等主义,并把它们统一到单个个体身上。
然而,在现实中人是生而不平等的,个人因智力、家庭、社会、地理等方面的差异而拥有不同的人生境遇,因而也只能实现不同的个人价值和个人自决水平。
在这个意义上,平等主义和个人价值以及个人自决是矛盾的。自由主义是为人的发展设立的乌托邦理想,而不是对个体的实然判断。把一个乌托邦理想应用到现实,必然要产生问题。
就国家治理而言,自由主义要求每个人的意见在政治决策中得到同等程度的重视,但在现实中个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有差异、判断能力亦有高下之分,平等地对待每个人的意见极有可能导致政治的不可治理性。
当西方民主中的非民主成分尚可以发挥作用的时候,这些矛盾被一些工具性不平等的制度安排所降服;但是,特朗普的当选、英国脱欧公投以及欧洲随处可见的民粹主义运动无不表明,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在未来一段较长的时间里,西方将不得不接受原子化的政治。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民主能否继续实现良治,将面临一个巨大的问号。
中国的选拔制深深地植根于儒家的传统之中。儒家对人性的描述是基于对社会中的人的观察的基础上做出的实然判断,因此比自由主义更为可靠。具体而言,孔子注意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认为人有“君子”和“小人”之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在今天的语境里,“君子”是那些道德高尚、严以律己且具有公共精神的人,“小人”则是那些只顾私利、患得患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