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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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前述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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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披露义务:
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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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其他持股变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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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权益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
证券交易系统
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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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股东,其一致行动人的成员或构成发生变化,但未导致其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的,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沪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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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股东减持至5%以下,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沪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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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
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转让国有股份审核批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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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
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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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股东拟于
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
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审核批准
。
国有单位受让股份备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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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
内部管理程序决策
,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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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
事前报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股份减持相关(不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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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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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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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
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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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
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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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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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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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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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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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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