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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纠正IPO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工作中介机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5-29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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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今年2月证监会公布实施的《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旨在防范不符合持股资格的主体比如公务员持股或委托他人持股、防范入股价格异常而产生利益输送等情形,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实践中,中介机构为了完全规避执业风险和责任,异化为全面的、无一例外的股东信息核查,比如有的拟IPO企业股东本身是股份有限公司又没有在新三板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历史悠久、股东众多,股东上面又有好几层股东,全面算起来可能有数万股东,客观上不可能全面核查。又有的股东是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很小,入股价格也没有发现异常,但因为投资者结构复杂,股东层级也很多,核查工作不仅工作量很大、很多股东的股东又不配合,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很难完成核查工作。这些股东信息披露核查的异化,背离了政策初衷、增加了企业负担,也严重影响了一些企业的上市进度。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的这一表态,对扭转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中存在的不良态势肯定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需要政策层面明确哪些情形下不需要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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