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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多次演绎作品是否应为原作者署名?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5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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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演绎作品是自由的,但是使用创作出来的演绎作品就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授权并负有不得侵权的义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品的作者,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要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这里指的原作品的著作权基本上包括了原作品著作权的所有子权利,比如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原作中写明了作者,在演绎作品中也要为原作作者署名,否则就侵犯了原作的署名权。


演绎作品为什么一定要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呢?除了《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之外,我们还需要搞清楚其中的道理所在。作者的署名权是一种身份性权利,体现了作者与作品的特定联系,这也是各国的通例,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作品是作者的“孩子”,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人格特点,所以作者有在作品上署名即在作品上打上自己印记的权利。这是作品中作者有署名权的原因。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演绎作品使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没有使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以不称之为演绎作品。这些独创性表达既然是原作作者的,体现了原作作者的思想感情,体现了原作作者对世界的认知,自然也应该为原作作者署名。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如此规定的内在原因。


其实,演绎作品需要为原作品作者署名,这个目前已经是一个不再争论的问题。之所以解释其中的道理,是为了解决多次演绎作品是否要为之前每个原作品作者署名的问题(有些作品相对于前面的原作品来说属于演绎作品,但是相对于后面的演绎作品来说又属于原作作品)。


无论经过几次演绎,后面的演绎作品可能不是根据最初的原作作品创作的,但是依然会有最初原作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不可能完全脱离最初的原作。在多次演绎作品中,最初的原作是最重要的,往往体现了基本的构架、脉络、情节、人物关系、故事和发展顺序等等。所以,虽然隔着一层或者两层,后面的演绎作品依然应该为前面的原作作者署名,否则非常可能会侵犯原作作者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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