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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杂谈:喝惯假酒,真酒倒不是味儿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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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法律热点新闻的朋友,近来可能听说这么一件事: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执行法官在依法扣押被执行人车辆时,遭遇苏州玲珑湾小区万科物业公司人员阻拦,坚持要求法官提供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内的执行依据,以便物业向业主交代,最后被园区法院以阻碍司法行为裁定对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罚款30万元。

整件事情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对“协助执行人”这个法律概念的理解。

其实熟悉业务的法律界人士,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读通并能正确理解,这个概念就不难厘清。

法律意义上的“协助执行人”,指的是能协助法院进行财产冻结、产权变更等有公民财产管理权限的单位部门,如银行、车管所、房产局、被执行人单位财务部门等,没有这些单位部门的协助,法院不可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处置。而万科苏南物业公司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人”,即不因为物业公司的不协助,法院就无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关于这起事件,万科物业首席运营官寿永春也于2月13日在“万科物业说”这个公众号上,通过一封公开信《我们要从被苏州园区法院罚款一事中学到什么?》进行了回应,文中对此次事件发生的原因做了检讨,强调万科物业绝没有阻碍司法之意,并对司法处罚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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