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唐代至宋代时期毛驴作为交通工具和租赁物品的历史。包括毛驴在诗词中的频繁出现、租赁毛驴行业的兴起、租赁契约的格式内容以及古代共享经济探索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唐代至宋代时期毛驴作为交通工具的普及
文章介绍了毛驴作为交通工具在唐代至宋代的普及情况,骑驴在诗文中频频出现。农业社会下,牛作为重要的生产工具承担耕作任务,因此普通百姓主要选择骑驴作为出行方式。
关键观点2: 毛驴租赁行业的兴起
由于骑驴需求的增加,毛驴租赁行业逐渐兴盛。官府在驿站中设驿驴,民间也有租赁行业发达。宋代毛驴租赁行业更加发达,街头巷尾租驴店随处可见。
关键观点3: 租赁契约的格式内容
文章通过具体案例介绍了毛驴租赁契约的格式内容,包括租赁目的、毛驴体貌特征、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责任归属以及违约金等。
关键观点4: 古代共享经济的探索先声
宋代已经出现会员制优惠的租赁组织,从业者为了招揽顾客会主动提供优惠和服务。行业淡旺季变化时,从业者会灵活调整价格。同时,古人也通过仪式来强化契约精神的感染力。
正文
“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唐代的民间毛驴租赁行业也同样发达。《册府元龟》记载:
“京兆府奏,两京之间,多有百姓僦驴,俗谓之驿驴,往来甚速,有同驿骑。”
宋代毛驴租赁行业更加发达,街头巷尾租驴店比比皆是,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受到大众的广泛欢迎。宋人王得臣在《麈史》中记载
“京师赁驴,途之人相逢无非驴也”,宋代官本杂剧也有“三偌一赁驴”的唱段。
毛驴租赁不同于房屋车船等死物,在租赁事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多。
以敦煌文书
S.1403号《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为例,契约全文如下:
戊戌年四月廿五日,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少人力,遂雇同乡百姓员昌驴一头,白紫(色),八岁。其驴限至来年正月末还本主。若路上有贼打病死,一仰雇人承当。若非理打损,雇人不管。一定已后,不许先悔。如先悔者,罚麦五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从契约格式内容可知,在确认契约订立时间和租赁人信息后,毛驴租赁首先要明确租赁目的,即充作劳力抑或是作为交通工具。如宋《淳化二年敦煌陈流定雇驴契》中亦写明
“为往肃州取债,雇洪池乡王再昌驴一头”。
其次需要指出租赁毛驴的体貌特征,诸如
“白紫
(色)
,八岁”等描述,保证租赁结束后据此确认是否有掉包行为,或中途走失后可依此寻回。
再次是规定租赁期限长短及租金支付方式。根据租赁方式的差异,长租则直接言明归还日期,如《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中规定
“至来年正月末还本主”;抑或是根据行程目的地确定归还时间地点,《高昌延寿四年赵显祐租驴券》中记载“要到高宁城,依时还送”。长租的租金有时会直接出现在契约中,如《吐蕃统治敦煌时期驴马雇契》中写明“雇价青稞三石,限至来年秋还”,有时则隐去不列。
在长租之外还可分时进行月租乃至日租。敦煌文书
P.3155号《乙未年赵僧子典驴契》中约定“断作雇价每月乾
(干)
麦五硕,春硙
(磨麦)
一十五日”。除此之外也有通过“日租金麦二斗”的形式来实现短租。
复次则要明确租赁期间毛驴发生损伤乃至死亡的责任归属问题。《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中写明:
“若路上有贼打病死,一仰雇人承当。若非理打损,雇人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