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竞买报价:竞买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报价。
4.成交确认:出让人根据网上竞买规则和竞价结果确定竞得入选人和成交价格。经审核通过后,签订成交确认书。
5.签订合同: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结果公布:出让人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网上交易系统等指定场所公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的需要,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政策性住房面积”、“在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等多种竞价方式。
第十条 网上交易实行数字认证制度,出让人、竞买人、省国土资源厅监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应到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资质并与网上交易系统关联的电子认证服务指定机构,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一条 网上交易竞买保证金按照交易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专门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市、县用于管理核算网上交易保证金的专户银行,必须提供支持省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
出让人要与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协议,督促开户银行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之间的线路畅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保证金账户资金安全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指定网上交易管理员,专门负责网上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活动管理等工作。
网上交易管理员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土地网上交易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上交易管理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由出让人至少在交易活动开始日前20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公开发布。出让公告自动推送到中国土地市场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也可通过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应当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反映拟出让土地实地状况的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发布拟出让地块的遥感影像供竞买人参考。
第十五条 出让人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按照“谁出让、谁公告,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土地出让公告的审查,并承担违规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责任。
第十六条 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即具有公信力,不得随意更改。在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报名的竞买人。
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且发布时间距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变更后的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应当显示为“有底价出让”。
第四章 竞买申请
第十八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报名前,携带或邮寄相关有效证件资料,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
第十九条 在申请竞买前,竞买申请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注册。注册信息必须按照提示要求,录入真实、准确、详尽的资料。注册后的信息资料如有任何变动,须及时予以更新,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