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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35号文名单与城投融资!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24-07-2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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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退35号文名单,原因是新增融资受限,但这里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即便退出35号文名单,城投如何新增融资,二是主体新增融资后的偿债能力,即是否导致新增隐债。

关于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的城投,新增融资肯定没有红线禁止,这里暂等同于不涉及隐债。

新增项目贷款的话,仍然要满足主体合规、项目材料完整、符合项目要求的资本金,具备经营性收益且能覆盖项目融资本息等;新增流贷性质的融资,要满足用途合规、流贷资金需求量测算、担保措施、以及偿债能力指标等要求。

但同时,退出35号文名单,意味着以后也无法利用相关的化债政策,例如国有大行参与的相关贷款重组,以及利用特殊再融资债券支付政府对企业的欠款等。


2、金融机构

前面在分析退平台条件时,就提到要得到金融债权人的同意,之前的要求,还需要存量贷款担保方式整改完毕,债权银行对融资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即城投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

无论怎么表述,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面对非平台的城投融资,都要考虑信用风险因素,这里不是说以前不考虑风险因素,也不是说当前会出现风险;只是城投产业化转型后,银行要完全独立承担信用风险,例如融资主体市场化出清。


四、金融机构如何参与城投融资

无论是35号文,还是前期的融资平台改革文件,未来城投都是三分类,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根据不同类别的城投,分类执行信贷政策,包括新增和存量融资业务。


(一)银行

1、对于以纯公益性项目为主业的平台

应当或基本为合规的项目融资,业务要点包括:

该类主体参与项目有限制,例如不能参与专项债项目;

资本金按照发改委或特定项目文件要求,及银行自身制度执行,由财政资金等满足,但资本金肯定不能是公益性资产;

在项目执行过程,要关注预付款和月度进度款比例,银行项目融资不能形成垫资建设,当前是月度进度款结算比例不低于80%;

还款来源方面,项目建设投资肯定要纳入预算,可以跨期预算。

2、对于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为主业的平台

各类平台融资品种和用途,应最广泛,包括固定资产贷款(不构成项目贷款的固定资产用途)、项目融资,以及流贷和流贷性质的非标融资。

3、产业化平台

该类平台融资没有红线限制;但是要处理好表面合规性和真实风险防控的关系。

例如335原则或891原则,这里不需要财务造假,符合会计准则的资产注入,以及各类收入增加方式,可以采用,但要看是否产生真实偿债能力。

例如如何看待交叉持股、投资性房地产、贸易业务如何适应总额法,以及并购产业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等。

4、银行作为VS风险把握

(1)银行在项目贷款场合的作为,建议在发改委政策范围内容,资本金来源尽量放宽,例如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接受权益工具,以及在专项债资本金场合,处理好专项债和银行融资偿还顺序的问题。

项目贷款的风险防控,在表面的融资主体、项目手续、资本金比例、以及还款来源之上,加强实质性风险尽调;例如资本金不能仅是所有者权益金额,要看形成权益科目及金额的来源是否合理,负债与权益科目的变动符合会计准则,章程是否变更及是否产生税费。

(2)银行在流贷场合的作为,例如增加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认可项目,包括“银监办发【2011】191号”文提及的可变性资产。

风险防控,主要是不能以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的表面数据,判断流贷偿债能力。投资性房地产要考虑变现能力,以及跌价风险;能够适应总额法的贸易业务,也要考虑城投运营贸易业务能力,识别市场风险、产品风险和汇率风险等,确保城投主体真正认识贸易业务。

(3)协助城投产业化转型

例如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不仅做到办理质押贷款,最好能够协助城投如何确认数据资产及数据产品;城投参与的贸易业务,不仅仅根据已形成财务报表来判断城投的融资额度,最好协助城投真正参与贸易业务,既能够适应总额法确认收入,又能够真正认识从事的贸易业务,避免经营风险;对于城投并购产业主体,提供并购方式建议,协同效应分析,如何避免商誉减值,以及有利的税务处理建议等。


(二)信托

对于信托,除需参照15号文和35号文等的要求外,还应当结合信托办理办法及信托业务分类。

根据信托相关监管办法,信托的一大优势是可以同时开展信托贷款和信托投资,这在项目融资场合有一定的应用场景,例如债权投资的优先偿还,以及股权投资的剩余风险收益。

但当前的信托,城投补充流动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还是以政府信用背书、高成本和无实际还款来源为特征。而且,爆雷的政信业务信托计划,也经常看到。

笔者认为,当前城投非标融资需求依然旺盛,信托还是有继续参与城投融资业务的空间。信托公司,还是应该以“信托投资+信托贷款”的模式,更多介入城投项目融资。

补流性质的信托贷款:对于委托人,不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做好合格投资人教育和信息披露;对于融资人,不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坚守信托本质。

信托贷款的风险和收益肯定高于银行融资,但一方面不能有不合法的融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想更多介入城投业务,压低收益,或许既有利于拓展业务规模,也有利于控制风险。


五、结论

综上所述,包括35号文在内的一切政策,根本目的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同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参与必不可少。

银行和信托等金融机构参与城投融资,要符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宗旨,即同时有助于地方公益性及准公益性事业发展,和降低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在此过程中,根本是要防范新增金融信用风险,防范合规风险最终也是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当然最好也呈现担当的一面,在监管和国家(部委)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拓宽授信条件,以及为转型平台提供优化资产和融资结构的建议,做到“融资+融智”。



课程设计

主题一、地方债务风险化解严监管下(35号文)项目合规运作及城乡区域综合开发项目投融资创新模式、落地实操与风险防范
9月21日-林老师全天
一、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35)(内部文件)要点解析
1、“三道红线”的核心要义
2、存量债务风险的缓释举措
3、增量债务风险的严控举措
4、债务风险底线要求
5、本轮化解融资平台债务实务要点及案例
6、银行新增贷款的管理要点、新增债券发行的条件
7、新增非标及其他严格管控的举措,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私募基金等非标产品如何应对
8、央国企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合作模式的转型
9、普通地方国企的认定、融资要求及融资平台转型重组的要点
10、由通报8起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引深到合规融资的要点
二、地方政府高质量发展投融资新逻辑
1、区分隐性债务和市场化融资
2、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3、挖掘和规划有经营收入的项目(自求平衡与资源补偿)
4、区分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项目
5、区分委托代建和授权开发
6、授权开发+做大做强平台公司
7、合规合理安排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式
8、不能以土地出让金融资,以土地的最终产出规划项目并融资
9、大基建时代融资和收益自平衡
三、政府项目投融资实务要点分析及案例分享
1、政府对于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
2、5号文后政府如何合规安排资金用于项目,如何规划三年期以上的资金安排
3、发改招标与财政采购的区别及如何匹配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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