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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审查中如何确定发明创造在中国完成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6 18: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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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0条第4款规定, 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正确适用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 如何确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完成的。 此问题看似简单,但实际判断中却复杂得多。一般来说,可按以下办法确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地:直接举证法、承诺法、推定法。

直接举证法 就是通过证据证明一项发明创造是在哪里完成的。证据可以是与发明创造完成所有的相关资料,资料可以来自申请人、发明人和代理人。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可以包括研发立项资料、研发进度报告、会议资料、实验资料、购买物品清单、项目组的信息等;发明人可以提供的资料包括:检索资料、实验记录、研发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日记、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等。发明人提供的资料理论上也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代理人可以提供的资料包括技术交底资料、与发明人或申请人沟通的资料、会谈记录、申请文件的中间文件等。如果这些资料的真实性能够得到确认,将是直接或者通过证据链证明发明创造的完成地最有力的方式。直接举证法虽然最直接,可信度最高,但是证据收集成本非常高,鉴别这些证据的成本也非常高,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不直接使用直接举证法,通常只有英美法系国家会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在申请过程中也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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