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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录音缘何被最高法采信?只因不违反这3个"禁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2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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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综合市场公司的股东。2008年3月20日,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经营该物流综合市场项目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约定:张某武负责协助陈某雄开展对外关系的协调工作,争取得到各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项目的支持,保证陈某雄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顺利开展业务;陈某雄负责项目的具体运营,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第4条约定,陈某雄同意以不低于6000万元作为张某武的项目分红,并在此协议生效日起7年内分期付清,其中2010年12月31日前,陈某雄至少应向张某武支付6000万元的25%即1500万元。双方还约定协议生效后,两人于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


然而,2010年11月,张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陈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义务,向其支付应付款1500万元及逾期的利息。


判决迥异


诉讼中,双方对“2001年就此项目签订的相关协议作废”的陈述不同。张某武称其与陈某雄于2001年前后认识,而陈某雄则称是2006年前后认识。


香洲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武的起诉符合约定,判决陈某雄应支付张某武1500万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该结果。二审期间,张某武还以陈某雄根本违约为由向珠海中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陈某雄支付剩余4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陈某雄不服判决申诉,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作了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武的诉求。


录音突现


这下,张某武不服了。他向最高法院申诉称,上述改判对两人自2001年起即建立并存续了8年的合作关系的基本事实未作审查。另外,有新证据能进一步证明两人间的合作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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