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财税实务课堂
助力每一个企业与财税人的财税发展!关注我们,与百万财税人共同学习、交流、进步!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小众软件  ·  另外两件事[250612] ·  23 小时前  
APPSO  ·  小扎砸 9 位数挖 AI ...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财税实务课堂

“金三”稽查超500亿,7月起进入“狂化”状态!

财税实务课堂  · 公众号  ·  · 2017-07-27 12:00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企业确实进行了交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需要保障开票企业为真实供应商,而不能是冒充开票企业名义的业务员或开票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企业需要注意: 为了防止业务员恶意欺骗,可以要求业务员提供加盖开票企业的印鉴介绍信或通过开票企业邮箱核实业务员身份等方式确认供应商真实性,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对于无法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可在采购前谈判中要求其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切不可贪图快捷找所谓的第三方“代开”。


(所有路边或网路宣传为企业第三方“代开”的都是100%的“虚开”,即使发票认证通过抵扣了也逃不过金三翻旧账!)


二、资金流向要清晰,付款与交易一致

以下两种情况均符合要求:

一是企业确实向开票方支付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即严格意义的“三流一致”。为证明这一点,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


二是虽然企业不是向开票方支付款项,但有证据证明开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关于何谓“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9号公告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一)第45条中的规定:“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可见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为可以证明到期债权的书面合同。


因此,企业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资金流向、事后可取证的结算方式, 如对公账户之间银行电汇或转账票据,尽量避免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结算;如果因为具体业务情况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资金流转,发生大额交易时务必注意与开票方签订书面合同以防范风险。


三、交易实质与发票开具信息一致

企业购进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需确认所获得的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信息必须与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及实际接收到的品名、数量、金额一致,如发票记载内容与已订立的书面合同不一致,应尽可能及时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购买货物或服务种类较多,应当分别开具发票,或者取得开票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打印的销售清单。


四、归根到底是要有真实交易的“证据链”!

除了发票外,采购合同、汇款记录、出库单、物流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的“证据”是应对协查的重要依据。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