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首先,在所有我作为被告的中国民事案件中,只有一起(孙海峰案)唐宁是原告的律师。唐宁声称她是几起起诉我而且我还败诉的诉讼的原告律师,完全是说谎。
其次,在我败诉的案件中,凡是法院下达履行义务通知的,全都执行了。迄今为止,我总共输了四起民事诉讼,这些诉讼的执行情况如下:
一、2006年,因我在《北京科技报》发表文章指出所谓《洛杉矶时报》报道西安翻译学院院长丁祖诒被评为“中国最受尊敬大学校长”其实是有人花钱在该报登的一则小广告,丁祖诒在西安起诉《北京科技报》和我损害名誉权。法院判决其胜诉,但没有判决我赔偿,由《北京科技报》支付了全部赔偿金16万。
二、2006年,因我批评已故人物刘子华的“八卦宇宙学”是欺世盗名,刘子华家属在北京起诉我损害名誉权,一审判决赔偿2万元,二审将赔偿金改为2千元,我收到履行义务通知后交了款。
三、2006年,因我揭露院士候选人肖传国伪造履历,没有获得他履历中写的美国泌尿学会大奖,他向武汉法院起诉我损害名誉权,武汉法院以“在获奖者名单中没有肖传国的名字不等于他没有获奖”的理由判决我败诉,赔偿3万元。2007年,二审维持原判,但一审法院没有向我下达履行义务通知,我们不知道怎么去交赔偿。直到2009年8月,肖传国在网上宣称武汉法官已到北京从我妻子银行账户把款划走,我们询问银行,才得知武汉法院的确从我妻子账户划走了40754元。我们认为执行不当,向法院提出异议。2013年4月,武汉法院承认错误,向我补发了执行通知(2007)汉执字第636号。通知里虽然写着履行内容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三、承担迟延履行利息。”但又只要求“将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可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没有说明如何履行第二、三项,我们便根据一审判决书判决的金额于2013年8月28日往指定账户汇入31260元,随后武汉法院将此前划走的款退给我妻子。(顺便说一下,王志安等人此次还找了后来因雇凶袭击我和方玄昌被北京法院判刑的前罪犯肖传国向加州法院提交证词,声称该案没有执行,这也是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