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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业内人士如是说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11 0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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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局部”并不一定“细微”,也可以是与现有设计相比的设计创新点。如一件“葫芦表”案例中两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二者区别点仅在于葫芦头部的龙、凤造型不同。这一区别点所处位置是局部的,并且占据面积较小,但是与“润滑油桶”无效案例中的区别点不同,并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这是因为相较于简单的“葫芦”形状,葫芦头部的龙凤才是产品的设计创新点,龙凤造型的不同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异,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构成实质相同。


可见,尽管区别特征都满足所处位置是局部的,并且占据面积是较小的要求,但因区别特征是否属于产品设计创新点的不同便可得出该区别特征是否属于局部细微差异的不同结论。笔者认为,当相同点构成产品的设计创新点时,区别点就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当区别点构成产品的设计创新点时,区别点就可能因为属于创新要点而不再是局部细微差异。


2.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


对观察后所产生的视觉效果而言,“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视觉上难以察觉到的细微差异;二是指视觉上能够察觉到,但容易被人忽视的细微差异。


上述第二种含义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如一件“沙发”相关的无效案例中,涉案专利与证据中的对比设计区别点仅在于涉案专利沙发的坐垫和靠垫上均有横条纹图案,对比设计相应部位没有图案设计。该案先后经历了复审和法院数次审理。涉案专利沙发的横条纹图案这一设计特征在数次审理过程中都被认定为在视觉上是能够察觉到的,争议点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会被一般消费者所忽视掉。无效决定中给出了判断的关键点,即“常见设计”。也就是说,“不能察觉”不等于“察觉不到”,只是“察觉到的”相对于整体视觉效果而言被判断主体最终给忽视掉了。而之所以会被忽视是因为该区别特征是“常见设计特征”,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忽视。


其他考虑因素


在实质相同判定中,除考虑区别特征是否属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6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会对判定结果造成显著影响。


1. 设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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