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含有行政区划“北京”,该名称在争议商标使用中未形成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属于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三、争议商标
“北京 稻香村”
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破坏了许可使用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四、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应给予跨类保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苏州稻香村公司系糕点“稻香村”品牌创始人、中华老字号,在糕点等商品上对“稻香村”商号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等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产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霞、人民陪审员贠桂玲、李小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主要就《商标法》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第10条第2款有关争议商标含有行政区划地名“北京”能否注册为商标、第30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3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第32条在先商号权等问题展开激励辩论。针对原告当庭提出的本案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问题也包括争议商标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稻香村”商标的主张,经法庭审查及合议庭合议,由于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该申请理由在复审阶段已提出,被诉裁定也未对此进行评述,故对其该项主张当庭予以驳回,不作为本案审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