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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商标侵权的裁判规则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2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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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6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1年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3.经合法授权并尽到事先审查义务的涉外定牌加工不侵害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 ——(香港)鳄鱼恤有限公司与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加工是否构成侵害国内商标权, 应以商标识别性功能判断。 被控侵权的贴牌加工方经合法授权,并尽到商标权事先审查义务,且商品全部用于出口, 中国境内的消费者不会对该商品产生混淆和误认的,不构成侵害国内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3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


4.加工企业在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应尽到审慎调查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商标侵权案

案例要旨: 加工企业在 承接贴牌加工业务时 ,应当对他人指定或者提供使用的商标,对委托方就被贴牌商标的合法权利进行审慎调查, 该商标不得与已在我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否则便构成侵权,须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0)二中民三知终字第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5.事实上的定牌加工方在所加工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予以销售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诉重庆美意电器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要旨: 根据事实的定牌加工合同关系,加工方在所加工生产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 ,并销售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号:(2007)川民终字第594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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