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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08-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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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实 :2012年,郎咸平和 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 签订买卖合同,郎向馨源公司购买佛像等共计货款1600万元,交货时间约定为2012年7月30日。随后郎办理了银行贷款,银行根据郎的指示,于2012年9月和10月分三次向馨源公司支付了900万,但馨源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
一审审理结果 :馨源公司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
二审审理结果 馨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缪洁晶返还郎咸平人民币九百万元及利息(增加了缪洁晶的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及分析 :1、 买卖关系的真实性,900万的资金去向和最终受益人 。缪洁晶辩称,这900万转移到了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高汉新豪公司),高汉新豪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郎咸平亲属,故900万的实际占有人是郎咸平(缪洁晶的意思是郎咸平以买卖之名贷款,钱转了个弯,进了郎咸平的口袋)。
法院对此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馨源公司和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影响 本案的买卖合同(意思是馨源公司只能向高汉新豪公司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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