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强制性标准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是重要的市场规则,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必须增强统一性和权威性。为了解决现行法所确定的强制性标准体系制定主体多、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草案
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同时,将强制性标准制定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为统筹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增强其权威性,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为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当前行政和立法权下放的大背景下,草案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此次标准化改革的亮点和重点。国外团体标准发展十分成熟,团体标准不仅是国外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活跃、最贴近市场需求的一类标准。但在我国,团体标准却没有法律地位,导致市场自主制定、快速反映需求的标准不能有效供给。为此,草案明确赋予团体标准法律地位,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同时,为了避免“一放就乱”,草案规定“团体标准的制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6.
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现行《标准化法》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企业标准化管理思维,弱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草案取消了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行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将执行的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同时,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比对,草案要求统一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至于企业具体公开什么内容、公开的详尽程度由企业自主决定,草案只作原则性要求。
为了满足社会及时、准确、便捷获取标准信息的需求,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草案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