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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服务不满意,19999元相亲服务费能否退?法院判了!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社交  · 2025-06-11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位80后男子通过婚介公司寻找配偶的故事。他签订了一年合同并支付了19999元服务费,但对公司介绍的对象不满意,认为与宣传不符,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费。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强调了婚恋服务的本质和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提醒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婚介服务合同纠纷

男子对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认为与宣传不符,要求退费并认为合同无效。

关键观点2: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需按约定履行义务,驳回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强调了婚恋服务的本质和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

关键观点3: 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

消费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同时需注意服务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和匹配质量。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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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公司陆续向小林介绍四名匹配对象,小林与其中一人见面后 认为 婚介公司为其 实际介绍的对象与宣传内容差异 较大 ,未能达到小林的预期, 认为 公司行为误导了 他的 选择, 合同内容属于无效行为,遂不想再继续维持合同关系 ,因此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合同无效并退 还全部服务费用

在庭审中, 婚介公司辩称,公司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未对小林进行虚假承诺或宣传,公司介绍对象时均提前告知基本信息,小林同意后才安排见面,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本案中,小林主张某婚介公司误导了小林的选择,案涉合同无效。

经查,《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依约向小林介绍了数名匹配对象,小林已与其中一人见面了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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