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
特朗普政府很可能采取的几种贸易保护措施
1. 主动发起反补贴、反倾销
特朗普可能对双反程序进行使用规则调整以扩大效力,很有可能的是要求商务部开始主动启动案件调查。奥巴马政府已经针对中国作出过双反程序改动,例如扩大取样范围和调整非市场经济体的反倾销税定量规则等。
美国的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是基于本国产业对外国的倾销或补贴行为向政府发起的请愿,然后由政府部门启动调查。商务部会调查倾销或补贴行为事实是否存在并进行定量,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调查是否存在实质性损害,最后实施反补贴或反倾销关税。但特朗普的贸易团队很可能支持商务部主动对贸易对手启动双反调查和关税惩罚,而不需要基于企业的请愿。
除此之外,特朗普可能还将对双反程序进行其他使用规则调整,并主要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由于产能过剩问题在谈判中处于劣势,特朗普政府可能重点利用这一情况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并继续在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第三国价格对比。又如,特朗普还可以用中国汇率低估的名义,让美国商务部以汇率问题作为反补贴依据。甚至,即使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第三国价格对比规则不再适用,商务部也可以根据汇率低估作出反倾销调查中的成本价格修正。
近年美国对中国已经发起了多件集中在钢铁及金属制品、化工、纺织、汽车行业的双反调查,未来特朗普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加大力度。
2. 反规避(Anti-Circumvention Investigations):
反规避是指进口国针对出口国企业采用各种方法来规避进口国所施加的反倾销反补贴税而采取的法律行为。例如,出口国企业在第三国进行组装加工或其他简单处理后将商品销售到进口国即是常见的规避行为。2016年,美国钢铁企业对美国商务部发起反规避请愿,要求制止中国钢铁行业借越南规避双反。铝业也曾发起请愿,近年类似案件数量激增。
3.
加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中资的审核权限
总统对外资有很强的权限,这也是很大概率会实行的政策。例如,传统上CFIUS适用于国家安全问题,经济安全权限曾被驳回,但是特朗普团队曾表示出CFIUS应涉及经济安全问题的倾向,例如以互惠性原则(Investment Reciprocity)对待中资,即考虑美资在中国所受到的待遇或壁垒并以同理对待中资。涉及范围也会扩大,尤其是针对国有企业。
4.
337
条款 (Section 337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337条款也是非常有可能实施的贸易保护方式之一,且非常有效,许多美方专家都建议加强使用该条款。根据此条款,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不公平做法或涉及商业秘密,则受到损害的美国企业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有违法行为,则有权颁布排除令和禁止令。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和无限排除令,前者可禁止被诉企业及有关公司的产品进口,后者会将所有涉案产品不论来源排除出美国市场。禁止令则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反倾销调查会导致关税并有时效规定,而337调查可导致产品长期禁止进口和销售。
337条款的使用门槛较低,但是对中资企业的效果却非常明显。其一,任何美国企业都可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上诉,甚至包括以收购专利及诉讼大企业侵权盈利的非执业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例如2011年华为即遭遇InterDigital公司的诉讼。其次,在337立案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产业受到了损害,只需证明侵权事实和美国确实存在相关产业即可。但是,中资企业在应对337案件时却面临很多困难。首先,337案件不仅调查期限较短,平均约12至18个月,而且法律成本远高于双反案件的诉讼费用,常超过千万美元。因此中小企业的应诉难度较高,往往选择不应诉并导致缺席判决。曾有先例是由于中方企业的不应诉,而导致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中国企业均失去美国市场。最后,近年华盛顿较为强调以337案件调查应对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盗窃问题。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天瑞铸钢车轮案的判决中确定了委员会对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拥有管辖权这一先例,之后针对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337调查数量迅速增长。2013年,白宫发布反对外国盗取商业秘密报告,进一步将商业秘密保护提到新的重要性高度。另外,如果美国企业遭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不利裁决,337条款授权美国总统根据政策原因否决排除令,例如2013年三星诉苹果案即以苹果败诉,但是美国贸易代表在总统审查程序中否决了排除令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