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总站编制的作业指导书的统一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任务,监测全过程在统一监测技术规范下执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5.质量保证
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要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定国家地表水监测质控技术方案,实行数据直报。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联合监测,组织异地监测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质控监督,开展第三方同步监测,国家组织专家队伍开展不定期的例行质控检查。
6.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地表水监测任务的各有关监测机构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级监测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级监测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51个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34个站点增加总氮和总磷,27个站点增加叶绿素a。重点水域增加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指标。11个站点增加VOCs,13个站点增加生物毒性(菌),13个站点增加粪大肠菌群。VOCs指标包括18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工作方式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2017年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其中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日常运行工作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其余水站的整体运维与30个国界河流(湖泊)水站的维护维修工作委托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地方环保部门或第三方运维公司承担。
5.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工作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自动上传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周报数据。
(十二)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856个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办函〔2012〕1266号)。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数据报送总站。
5.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每月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当月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给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行政区域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的水质监测数据。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10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经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三)地表水生物监测
1.监测范围
松花江流域黑龙江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等3个省份、11个市共64个监测断面(点位),以及增设的背景断面和各监测站自选断面。断面(点位)可根据监测实际情况调整。
2.监测项目
(1)生物多样性
着生藻类、底栖动物、浮游植物和浮游动物。
(2)鱼类生物残留
主要监测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异味等四大类污染物在鲤科鱼类(鲤鱼和鲫鱼)体内的富集和残留情况。重金属监测汞、铅、镉、铬和砷5项;持久性有机物监测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3类;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苯系物和卤代烃等;异味项目监测硫醚、硫醇和氯酚类项目。
(3)湖库水体富营养化
水温、溶解氧、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叶绿素a和透明度等7项指标。
(4)鱼类生长观测
主要开展鱼类组织切片观察和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5)例行理化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3.监测时间
(1)生物多样性
6月下旬和9月上旬采样。
(2)鱼类生物残留
鱼类标本采集为开江月份和9月。
(3)水体富营养化
与例行监测同步。
(4)鱼类生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开江月份和9月;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1次。
(5)理化监测
与例行监测同步。
4.工作方式
地表水生物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生物多样性监测需要每次监测选择一个断面或采样点进行平行采样,并将样品进行前处理后再保存,由指定的实验室统一鉴定。鱼类生物残留、富营养化和鱼类生长观测项目中涉及的理化分析项目,要求加测10%的平行样,由总站统一下发相关标样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承担相关监测任务。
6.数据报送
监测数据按照《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法汇编》的表格要求,报送至[email protected]。报送时间为开展监测工作后的2个月之内,在2017年11月底前报送完毕。报送文件名应注明“松花江流域生物监测”。
(十四)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联网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定期对各省级、市级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情况不定期通报。
(十五)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监测范围
三峡库区3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共77个预警监测断面,其中:重庆库区60个,湖北库区17个。
2.监测项目
(1)预警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2)应急监测项目
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3.监测时间
(1)预警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
(2)巡查和应急监测时间
每月至少巡查3次,上、中、下旬各1次。一旦发现水华(不限于巡查),应立即开展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须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4.工作方式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重庆市和湖北省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数据报送
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每月22日前向总站报送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应急监测数据、巡查结果以及相应的监测结果报告。
(十六)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设置方案》(环办函〔2015〕2180号)中确定的点位(中沙和南沙点位暂不监测)。
2.监测项目
(1)每期必测
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记录实际采样经纬度并与监测数据一同上报。全项监测中超标的项目纳入当年必测项目。重要河口和海湾监测点位必测项目增加叶绿素a。
(2)一期全项
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以及叶绿素a。
(3)选测项目
硅酸盐等。
3.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三期监测。全项监测安排在第一期或第二期监测时开展。
4.工作方式
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为国家事权,以沿海省份为单位,近岸海域监测网中心站、分站和重点站开展监测,数据直报总站。
5.质量保证
(1)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