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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技巧】 陈瑞华: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八大亮点

中国律师商学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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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初步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所谓重复性供述,又被称为重复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之后,再次作出与前述供述相同的有罪供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假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获取了有罪供述,随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就同一事实所作的有罪供述,究竟能否具有证据能力?这成为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规定首先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条件,要求作为排除重复性供述的前提,即侦查人员一开始采取的非法取证行为只能是刑讯逼供行为,而不能是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不仅如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来作出的重复性供述,必须与前面的刑讯逼供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重复性供述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对这类重复性供述假如采取一律排除的处理方式,也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图。为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确立了重复性供述排除的例外规则。一是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因为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将其予以更换后,进行再次讯问的;二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进行讯问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讯问人员告知诉讼权利以及认罪后果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作出有罪供述的,该供述就不再被列入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


3

规定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 为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规定将法律援助律师制度扩大适用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场合。同时,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还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由此,辩护律师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就享有一些特殊的阅卷权和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这些规则一旦得到实施,就有可能解决辩护律师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效增强律师的程序性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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