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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东灵通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8-02-26 17:5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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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一般是针对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而言的,判断商标显著性,应从商标整体印象考虑,特别是针对叙述性词汇、暗示性词汇和叙述性词汇结合而成的商标,不仅要考虑整体印象,还要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消费渠道及其它相关因素。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审查中应形成统一的认识,通过案例来确定整体审查的原则,部分具有显著性与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结合商标应从整体印象出发,结合商品或服务性质、销售对象、渠道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 以下几种情形视为商标不具备显著性。

一、《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从整体上理解,商标的显著性不仅包含识别性,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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