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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还有‘宜红茶’等案例。为避免茶类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相关组织应制定相应标准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质量、使用行为,增强地理标志的显著性。”就显著性的举证方面,马丽华建议,茶产业相关主体可提供权威市场调查报告、出具专家意见、鉴定报告、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来证明,在日常运营中也要注重增强商标显著性,防止茶类地理标志被淡化为通用名称。
二断侵权否
“2018年以来,浙江省各地法院共受理涉及‘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近300件。这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亦非介绍。
在实际保护中,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商标法框架下,没有单独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的条款。通过检索茶产业方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例可以发现,以往普遍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一个判断标准,而目前多采用与普通注册商标已知的侵权判断标准,即混淆标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玲表示。
据了解,基于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判断中还涉及正当使用抗辩问题。“抗辩时,被告能证明商品来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表征的原产地,且品质符合特定要求,才能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来使用。”王玲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