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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应该有人类——三论科技向善

胡泳  · 公众号  ·  · 2019-12-25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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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纳斯给出的解决之道是,我们不是要关心这样的具体问题——诸如考虑多少未来人的福利,或者现在生存于世上的人应该牺牲多少来防止将来的福利损失之类,而是要确立基于本体论命令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守则。如果我们要证明此种命令的正确性,那么伦理学必须是基于形而上学的。

由于技术能力存在一种恐怖潜能,可以危及人类持续生存,传统伦理学面临着一个它从未遭遇过的形而上学问题: 是否并且为什么应该有人类存在?究竟为什么要有生命?


约纳斯的回答是毫不犹豫的:“ 应该有人类……这是第一命令 。根据该命令,我们不对人类的未来负责,而是对人类的观念负责,因为人类的天性要求它在世界上有身体的存在。”此种对“人的 观念 ”的责任是什么意思?我们似乎立刻可以凭直觉感到,需要考虑我们的行动选择为子孙后代所带来的福利,但事情绝不仅止于此。

约纳斯从一个相当激进的主张开始。他说,如果我们要回答“应该有人吗?”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面对莱布尼兹的基本形而上学问题:“ 为什么会有什么而不是什么都没有? ”( Why is there something rather than nothing? )。生命是与虚无的明确对抗。因此,首要责任是确保无限期地存在生命,并确保人类生命基础的存在。如果政策制定者认识并接受这一点,他们将基于“未来仍然有人存在”这一强制性命令而采用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将通过对潜在危险技术的使用规范而得到体现。

存在的道义要求


应该有人,并需要为此负责,而 责任之存在具有三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个也是最普遍的是“因果效应”,即行为对世界有影响;第二是行为在道德行为者的控制之下;第三是行为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测其行为的后果。

在这些条件下,我们可以确定两种完全不同的责任形式。首先是 形式上的责任 ,即无论行为如何,行为者都要对其行为负责。形式责任与过去的行为相关。例如,即使行为的后果不是故意的或可预见的,也必须补偿其造成的损害。也因此,形式责任中包含缺乏责任能力和不承担责任的问题。缺乏责任能力实即缺乏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人缺乏行为能力,当然也无从谈论责任能力;而由于责任能力来自于行为主体的能力,不承认责任就是对自身行为能力的否认,这与行为事实本身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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