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律师商学院
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中国律师商学院,秉承“终身学习、智慧执业、振兴法治、匡扶正义”的理念,洞察律界现象,解读法律规律,助推律师成功,促进法治文明。我们,正在努力打造中国律师成长的平台,正在积极实现中国法律人心中的梦想。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汉坤律师事务所  ·  汉坤砺石丨汉坤代表某国际知名药企获得价值近2 ... ·  1小时前  
汉坤律师事务所  ·  汉坤砺石丨汉坤代表某国际知名药企获得价值近2 ... ·  1小时前  
法律读品  ·  律师开庭被扇耳光,视频曝光 ·  3 小时前  
Kevin在纽约  ·  BBC:有人在海边捡到一个漂流瓶,打开后发现 ... ·  20 小时前  
京检在线  ·  口述历史·守正创新 | ...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律师商学院

【执业技巧】最高法判例:1200万“天价”违约金获支持(附实务要点)

中国律师商学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16 09:22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最高 法院认为:

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因违反有关招投标强制性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但双方就施工纠纷协商达成的《纠纷处理协议》有效。本案应依《纠纷处理协议》认定案涉工程交付、工程款结算及违约责任。

②综合本案事实,建筑公司履约行为符合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纠纷处理协议》中所有约定条款, 但开发公司未依协议关于剩余工程款支付时限约定,构成违约。

③依《纠纷处理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协议中违约金数额的约定,系在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发生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情况下,在当地政府主持下达成,高额违约金约定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双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该违约金约定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且在签订《纠纷处理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造价应具有合理预期, 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预见范围。

现开发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 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建筑公司实际遭受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目的明显不符, 故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1200万余元(工程总造价×20%),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终10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见《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韩玫,代理审判员司伟、沈丹丹),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726)。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