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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律师伪证罪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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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限制了此罪的适用,主要是删除了《刑事诉讼法》原条文中的“改变证言”一词。以前的“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很容易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报复律师的私器。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在办案机关的强大压力下说了些与事实不符的违心之言,但辩护律师向其调查取证时才将真相和盘托出,某些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却以此作为追究律师伪证罪的有力证据。证言的改变是否属于“违背事实”则又取决于办案机关或办案人员的主观认定,这极易引发对律师的职业报复行为[4]。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此罪进行了限缩。
据统计,我国刑事辩护率偏低,尽管最近几年律师辩护率有所上升,但仍然只有 30%的被告人能够获得律师辩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害怕在职业生涯中难以预料的风险。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对于律师伪证罪进行合理的限缩解释应该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引诱
在律师伪证罪中,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 “引诱”。
刑法中的引诱型犯罪有很多,如引诱卖淫罪、引诱吸毒罪等。多数学者认为,引诱必须利用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进行诱惑,诱使他人从事某种违法行为。这种解释从文理上无懈可击,但置于律师调查取证的特殊背景下却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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