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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是个什么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28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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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决定权,不是检察官自己的事,这涉及到检察公信力,涉及到权力的透明化程度。


以往全部案件都要经过三级审批,检察官没有任何决定权,所以说检察官不是“官”而是员,不管起诉还是不起诉,一切都要听领导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是这么规定的。这种行政化的逻辑在司法问题上产生了结构性的问题,成为影响质量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才催生了司法责任制改革。


前些年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就是一种探索,将一些事实清楚的轻微案件的起诉权以及部分程序性权利下放给检察官,检察官有了一些自主权。这两年在全国逐渐铺开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放权,核心就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决定,让裁判者负责。


笔者认为,放权实际上提高了腐败的成本,使得权力寻租从批量型向零售型转变,以前搞定一个人、两个人就行了,现在要搞定不特定的人,可能面对更多的人,这些人脾气秉性不同,还需要一个一个去了解公关。而且首先要能够准确的找到这些人,因为案件是随机的、分散的,联系到具体的承办检察官本身就要费周折,再确保能够腐蚀具体的检察官更要费些周折。保持日常的联系吧,下一次可能又是别的检察官,与每个检察官都保持日常的联系,成本也太大,风险也太大。而且更多的检察官就意味着更多的流动性。这些都增加了腐败的成本。


而且检察官受到的约束更多,政治资源更少,干扰监督的能力更小。检察官有一定的司法决定权,但没有行政权力,管不了人,不是领导干部,权力小,影响力小。监督部门更有能力制约。相反,干部的层级越高,监督的成本越高。


从这两个成本的消长来看,检察官更不容易腐败、也更不敢腐败。


说检察官有了司法决定权就容易腐败是个伪命题。其实恰恰相反,正是为了避免司法腐败才要下放权力。


获得真正放权的检察官才是检察官,决定不了案件的检察官不是检察官,只是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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