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逻辑
这里,聚集着新闻媒体、政法调查记者、刑法学者、刑辩律师、公安刑事、检察公诉、刑事一、二庭、刑法政策研究等诸多长期从事并专注于刑事法科学术及实务研究的人群,分享办案经验,传递人间正义,将事业与爱好融为一体,做人与为学合二为一。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市高法院专题调研“两庭”建设并召开工作推进会 ·  昨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市高法院专题调研“两庭”建设并召开工作推进会 ·  昨天  
法律读品  ·  律师事务所主任(48岁)去世 ·  昨天  
最高人民法院  ·  习近平向波兰当选总统纳夫罗茨基致贺电 ·  2 天前  
澳門政府消費者委員會  ·  消委會就修改《黃金商品化法律》諮詢業界意見 ·  2 天前  
最高人民法院  ·  共绘黄山鸟类画卷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法律逻辑

上海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12-10 17:0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一)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二)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三)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四)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五)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对于被告单位中层级较低的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员,如果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其并不知晓非法集资性质,而是当作正常经营业务参与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的,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分别定罪处罚。对于先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事经营活动,后因严重亏损而采用欺骗方法吸收资金用于还债或挥霍的,因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上的犯罪对象不同(所涉及的资金应当分别计算和认定),应当分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于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其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或理由表明并不知晓上述人员的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四、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依法认定单位犯罪。

对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没有合法经营业务,违法所得主要由个人任意支配、处分的,应当依法以个人犯罪论处。

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指定单位在职员工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以充分维护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如果单位在职员工确无参与诉讼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均涉案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的,可以由其委托熟悉单位情况的离职、退休人员、法律顾问等作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涉嫌犯罪的单位确无合适人员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不得将其列为被告单位,但对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按照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相关人员附加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按照个人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倍数予以确定。

对于涉嫌犯罪但没有被起诉的单位,如果其名下确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或者违法所得的,在相关单位人员被定罪处罚后,可以根据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发还集资参与人。


五、关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在多人参与、分工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中,原则上应当区分主从犯。除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以外,积极参与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以及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接受他人指使、管理而实施非法募集资金行为的次要实行犯,或者仅仅为非法集资提供后台支持行为的帮助犯,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区分主从犯。主犯单位的内部人员之间地位和作用确有差别的,可以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单位内部人员,应当一律认定为从犯,但应当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量刑。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