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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6年11月27日,福州一公务员招考笔试考点,考生在寻找考场。
防止利用之前的权力变相腐败
“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或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这一方面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是变相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他认为,
新规有助于建立权力监督的追溯机制,由始至终给权力带上“紧箍咒”。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也表示:新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从业现象进行处罚,不仅罚当事人,而且罚接收企业。明确了监督和处罚环节后,这些措施有了可以落地执行的“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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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更具体更严厉
实际上,早在1995年,由原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就要求:“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此后多个文件也曾对公务员辞职有过规定。不过专家们认为,相比以往,此次新规更具体、更规范,也更严厉。
“包括公务员法在内,此前关于公务员辞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较为零碎,分散在多个法规和文件中,有些规范口径不统一,有些表述比较模糊,这次新规明确了限制人群、限制时间,较之以往更细化、更具体。”竹立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