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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改制后的商标继承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1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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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0日,聚丰园大酒店公司设立,聚丰园大酒店职工持股会系该公司股东之一,占公司股份16%。聚丰园大酒店于1997年5月10日注销,注销之后的善后事宜由聚丰园大酒店公司负责。2008年5月20日,聚丰园大酒店公司将涉案商标转让给产业集团公司。


2000年8月8日,聚丰园大酒店公司改制设立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餐饮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等。2002年11月、2005年6月,聚丰园大酒店公司与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聚丰园大酒店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已出租除外)租赁给管理公司;管理公司应向聚丰园大酒店公司支付资产租赁费、投资改造酒店大楼,安置原聚丰园大酒店职工等。双方租赁关系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


2011年,管理公司与林剑斌签订合作投资协议设立东品苑酒店,并授权东品苑酒店使用聚丰园名称。


东品苑酒店于2011年6月23日设立开业,许可经营项目为中餐服务等,使用“聚丰园大酒店”的名义对外经营,在店招广告、店堂设施和网络消费平台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产业集团公司认为,东品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产业集团公司的商标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品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管理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


一、 东品苑酒店、管理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 管理公司与聚丰园大酒店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于2012年12月31日即已终止,管理公司自此无权使用涉案商标。管理公司、林剑斌合作投资开办东品苑酒店,并在东品苑酒店经营中大量使用涉案商标,其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系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2. 虽然管理公司与林剑斌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管理公司出具授权书及东品苑酒店开业的时间均早于2012年12月31日,但管理公司在此日期之前享有的涉案商标使用权只能在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约定的框架范围内行使,即只应在租赁资产所在地,即原聚丰园酒楼的经营上使用涉案商标,亦无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涉案商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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