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根据《办法》,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必须来自于“土地储备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统称土地出让收入)”,且不同使用其他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偿还,在对应项目的土地出让收入难以按时实现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3)每年限额有调整机会
地方债的限额一般在前一年10月份,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额度经人大批准后,财政部进行划分下发各省级政府,理论上不可进行调整。
但是,对于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每年8月底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土地收储情况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的使用情况,申请调减或调增当年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
这一点,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所特有的。
(4)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期限应当与对应土地储备项目的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5年”。
对于一般债和其他专项债,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一般1、3、5、7、10年均可,而在实际发行中,地方政府倾向于选择3、5、7、10年期限。
(5)可以约定提前偿还条款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另外一个独特之处在于,可以约定提前偿还债券本金条款。
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匹配不同土地储备项目未来土地出让收入预期回款的时间差异,避免土地出让收入回款之后资金的闲置。
为什么是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为什么地方债的创新先从土地储备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