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目前的军产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什么特别手续?
2.一块城中村的土地,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张三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期限为永久。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办公楼业主和租户约定租户按月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行。如果要交,是交给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情况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按月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租赁合同则是约定租户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二者是否存在冲突?
4.北上广这三个城市有出政策允许将房间隔断进行出租吗?
5.请问海南是否有出台开发商需自持90%公寓的政策?
6.请问东莞地区的没有涉诉的房地产信息是不是只能业主本人才可以查?
7.珠海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时有没有要求必须有开发资质?
8.小区配建商业外围广场归谁所有?
9.按比例1:0.7的车位,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该车位拥有20年的使用权?
10.房屋租赁合同(含转租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1.当事人能否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要求承包人自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2.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是否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权利主体及权利客体?
14.行政审计在工程竣工结算中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深圳目
前的军产房买卖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什么特别手续?
答:军产房是个大概念,像一般商品一样也有合法与优劣之分。如有军产指标,又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已审批的规划实施的军产房应该没问题,如虽有指标但未经规划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就有一定问题,如既无指标也无规划审批,那就是三无产品了。
现在严格意义上讲已无对地方销售的军产房,之前的军产房都是部队与地方开发商合作开发,部队出地,地方出钱,一般是投二得一,部队发军产证。部队房地产整顿后,再与地方合作方式是:部队将土地交地方政府,按照地方地产开发流程公开招拍挂,销售房屋发国家正式产权证,所得款交与部队。
2.一块
城中村的土地,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张三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转让期限为永久。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无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委会依法代表村农民集体,但也仅是在一定范围内具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干部无权调整农村承包土地,即便是生产队进行了调整变更,也不能取代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除此之外,村委会调整村民所依法承包的土地的行为不符合中办发[1997]16号文件的规定(条文内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需要适当调整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
3.办公楼业主和租户
约定租户按月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行。如果要交,是交给业主还是物业管理公司?目前的情况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由业主向物业公司按月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租赁合同
则是约定租户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二者是否存在冲突?
答:物业管理合同和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互不冲突。这个相当于一个义务的让渡,向物业公司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的义务,业主和承租人约定承租人缴纳,相当于将缴纳义务转移给承租人。类似的案例,比如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约定买方缴纳相应税费,虽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由卖方、买方各自缴纳相应税费,但税务机关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选择向买受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