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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最高法今日发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 戴长林权威解读+意见全文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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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确保庭审公正高效进行的基础。控辩双方通过庭前会议可以展示证据、沟通意见,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为庭审做好准备。法庭通过庭前会议可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确定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法庭调查重点,确定庭审的思路和方案。《实施意见》第二部分强调“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庭前准备程序,保证法庭集中、高效审理。

一是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法律对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较为原则,为强化庭审准备工作,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细化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的基本规程,对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预期功能。需要强调的是,庭前会议是庭审准备程序,通常不公开进行,具体方式较为灵活,主要以保障法庭集中高效审理为宗旨,并不解决罪行有无、量刑轻重等实质性问题,因此,尽管强调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但不能弱化法庭审理,更不能以庭前会议替代法庭审理。

二是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 庭前会议是审判活动的重要准备环节,但由于不公开进行,为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法庭应当在庭审开始时,首先说明庭前会议的准备情况。《实施意见》要求,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顺利衔接。

三是规范撤回起诉程序。 为将审判程序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轻易进入审判程序,对不符合开庭审判要求的案件,有必要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撤回起诉。为确保法庭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三)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一审庭审是核心,庭审规程是关键。按照案件繁简分流分类审理的原则,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要严格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和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决定性环节。《实施意见》第三部分强调“规范普通审理程序,确保依法公正审判”,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公正规范的庭审切实发挥应有的把关、制约作用,促使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规范证据调查程序。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控辩争议的基础。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要严格落实举证、质证程序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要严格规范证据质证方式,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对被告人认罪、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相对简化的质证方式。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规则,法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核实、认定证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央《改革意见》要求,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根据法律原则,技术侦查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接受法庭质证,但考虑到此类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实施意见》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当庭质证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不公开技术侦查措施和方法等保护措施。同时,法庭决定在庭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的,可以召集公诉人、侦查人员和辩护律师到场。在场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二是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确保法庭准确审查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实施意见》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改革重点,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出庭作证率。要积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推进改革,探索通过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提高律师辩护率,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创造必要条件。要依法履行指定辩护和通知辩护职责,确保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派驻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探索扩展值班律师的法律职能,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四是完善法庭审理规程。 为维护庭审的终局性、权威性,要进一步完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确保控辩双方实质性地参与庭审,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要坚持不偏不倚,依法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控辩双方当庭提出的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作为庭审的主导者,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积极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促使庭审规范有序进行,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要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要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提高裁判结果的社会认可度。


(四)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实施意见》第四部分“规范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一是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具有积极作用。《实施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是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随着被告人权利意识逐步增强,证据合法性争议已经成为庭审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为妥善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实施意见》 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确立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指引, 明确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根据中央《改革意见》的要求,《实施意见》着力推动落实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 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

三是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 立足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证据问题,《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四是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准确惩治犯罪、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要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依法认定的疑罪案件,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得违心下判;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对案件中一般的细枝末节问题和不影响定罪事实的疑点,不得轻率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五)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实施意见》第五部分“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要求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眼点,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推进速裁程序改革。 速裁程序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创新。前期试点证明,速裁程序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诉讼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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