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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理论与排斥论证

哲学园  · 公众号  · 哲学  · 2017-08-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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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本文第三小节将尝试进一步分析钟磊提出的理由(Z1)及其结论(Z2)背后所蕴含的(事实上不同于伍德瓦德的)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本文将提出,可能由于钟磊对伍德瓦德的理论的一个技术性细节的忽略,以及由于他在陈述理由(Z1)时忽略了伍德瓦德的理论中的“其它变元保持不变”这个条件(或类似地,用可能世界表达的那些因果理论中的“离现实世界最近的”这种条件),钟磊的理由(Z1)及其结论(Z2)背后所蕴含的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即他的“双向条件因果性概念(dual condition conception of causation)”,其实是原始的休谟式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因果关系这个因果概念,而这种对因果关系的刻画,由于太狭隘并有太多的明显的问题,已经被各种当代主要因果理论放弃(或更准确地说是超越)。绝大多数科学家及哲学家应该都不会认为只有满足钟磊的双向条件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当代因果理论都可以表达那种充分且必要条件因果关系,但它们一般同时也都可以刻画其它稍弱一些的因果关系,如因果关联性(causally relevant)、充足因果(sufficient cause)、直接因果(direct cause)与辅助因果(contributing cause),以及类型因果(type causation)与实例因果(token causation)等等③,其中包括各种情境中的向上、向下因果。认为只有满足钟磊的双向条件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以此来否认存在向上、向下因果,这可能达不到规避金在权的排斥论证这一目的。


最后,本文第四小节将对因果理论与金在权的排斥论证的关系作一些一般性的讨论。本文试图说明,有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包括强弱不等的因果关系,直接因果与辅助因果、以及类型与实例因果等等),而当前的因果理论都是描述性的,而非规范性的,是尝试刻画我们直观上所认识的种种因果关系。因此,只要金在权的排斥论证中所假设的、满足论证中的那些条件的那种特别的因果关系是真实的,一个因果理论就应该尝试去描述那种因果关系。相反,提出一种因果理论来刻画其它某种不满足排斥论证中的那些条件的因果关系,这无助于反驳排斥论证。正面地反驳排斥论证只能是去分析、批评排斥论证中所假设的那种特别的因果性概念,不能靠提出一种新的、不相干的因果性概念。


二、对伍德瓦德的可能的误解


伍德瓦德自己在论文中提到过那个鸽子例子,它源于雅布罗(S.Yablo)。[5]在伍德瓦德(及雅布罗)的例子中,鸽子是被训练得去啄一个物体当且仅当那个物体是红色的,同时并没有训练鸽子区分猩红与其它种类的红色。这与钟磊的鸽子例子稍有不同,这里的“啄”相当于钟磊的例子中的“碰”。然后,伍德瓦德明确地说([3],p.235),根据他的干预主义理论中刻画因果关系的条件(M),以下两项因果论断都是真的(“If we adhere to the characterization in M,then both(3.2.1)and(3.2.2)are true”,标号是伍德瓦德原文中的标号):


(3.2.1)猩红目标的出现因果地导致(causes)鸽子去啄;


(3.2.2)红色目标的出现因果地导致鸽子去啄。


搬到钟磊的鸽子例子上,(3.2.1)显然意味着,猩红目标的出现会因果地导致鸽子去碰,即存在钟磊例子中的向上因果P1→M2。伍德瓦德针对(3.2.1)和(3.2.2)两者所给的理由是:


“在两种情形都存在一个干预(即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一个干预)它会改变鸽子是否去啄。(since in both cases there is an intervention(namely one that changes the color of the target from scarlet to a non-red color)that will change whether the pigeon pecks.)”


显然,对于钟磊的鸽子例子,基于完全同样的理由我们应该得出,猩红目标的出现会因果地导致鸽子去碰,即得出(Z2)的否定,因为,一个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干预会改变鸽子是否去碰。这里的要点是:要使得因果关系存在,并不需要所有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猩红的干预,都会改变鸽子的反应行为,只要有一个这样的干预(即一个将目标的颜色从猩红改变为非红色的干预)会改变鸽子的反应行为就行。


这是伍德瓦德的理论所规定的,钟磊似乎正是误解了这一点。伍德瓦德在这篇论文中是这样表述他的理论中关于变元X何时因果地导致Y的条件(M)([3],p.222):


(M)X因果地导致(causes)Y,当且仅当存在一些背景情境B,使得某个(单个)改变X的值(而不改变其它变元的值)的干预倘若发生,则Y的值也会改变。(X causes Y if and only if there are background circumstances B such that if some(single)intervention that changes the value of X(and no other variable)were to occur in B,then Y would change.)


这里伍德瓦德特别强调了“某个(单个)”。他说的不是“每一个,或任何(every,any)”。这里对(M)的英文表述可能还是会有歧义,但他将(M)应用于鸽子例子时,很显然他指的不是“每一个”。伍德瓦德在他的更早的著作([2],p.59)中对他的条件(M)的表述要更明确些,那里说的是:“……存在一个可能的对X的干预,它将改变Y或Y的概率分布(there be a possible intervention on X that will change Y or the probability distribution of Y)……”这里是完全没有歧义地强调“存在一个可能的”,而不是“对所有的”。


这在直观上也是合理的。因为,伍德瓦德的因果条件(M)要确定的是变元X是否对Y有因果关联性(causally relevant),即有因果影响。他要排除的是这样的情形:不论如何通过干预来改变X的值(只要遵从干预的那些条件,比如,干预不能经由绕过X的其它路径影响Y),都不会改变Y的值。如果是这种情形,X与Y就没有因果关联性([3],p.227)。一个例子是这样的:假设X的值为“抽烟”或“不抽烟”,Y的值为“得肺癌”或“没得肺癌”,Z的值为“有肺癌基因”或“无肺癌基因”。假设实际情况是:Z是X与Y的共同原因。此时,在保持Z(以及其它变元)的值不变的前提下,不论如何通过干预来改变X的值,都不会改变Y的值(即:如果有肺癌基因,则不论抽不抽烟总是会得肺癌,而如果无肺癌基因,则不论抽不抽烟总是不得肺癌)。这就是属于Z是X与Y的共同原因,而X与Y虽然统计上相关联却没有因果关联性的那一类情形。如果用钟磊的例子,伍德瓦德的因果条件(M)要确定的则是二值变元“猩红”(其值为“出现”与“不出现”)与二值变元“碰”(其值为“发生”与“不发生”)之间有没有因果关联性。显然,只要某一个改变变元“猩红”的值的干预会确定地改变“碰”的值,就足以说明前者对后者有因果影响。而要说明前者对后者没有因果影响则需要证明:不论怎么干预变元“猩红”的值,只要其它变元的值不变,都不会改变“碰”的值。显然,二值变元“猩红”对二值变元“碰”有而不是没有因果影响。


伍德瓦德在他的论文([3],p.235)中讨论了雅布罗[5]、李斯特(C.List)和孟吉斯(P.Menzies)[6]等人对这个鸽子例子的分析,那显得对(3.2.1)有所保留。但他的目的不是否认因果论断(3.2.1)。他是要说明因果论断(3.2.2)也成立,而且能比(3.2.1)提供更完备的因果信息,是某种意义上更好的因果论断。也就是说,就提供因果解释来说,(3.2.1)过于狭隘(specific),不够充分,而且可能误导人,让人误以为它是提供了对所有可能的原因的完备描述,即让人误以为如果不是猩红鸽子就不会去啄。但这些都是关于(3.2.1)与(3.2.2)之间的语用特征上的差异,不是在否认(3.2.1)语义上为真,不是否认“猩红”与“啄”有因果关联性,或前者对后者有因果影响。否认“猩红”与“啄”有因果关联性似乎很荒谬。


有因果影响或因果关联性的确是比较弱、比较基本的要求,但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条件(M)正是刻画这个较弱的因果关联性。伍德瓦德明确说过:“如果X与Y有因果关联性,则X因果地导致Y(if X is causally relevant to Y,then X causes Y)”([3],p.227)。也就是说,这个较弱的因果关联性就是他的缺省的因果关系概念。在此基础上可以再增加条件刻画其它更强的因果关系。比如,如果X与Y有因果关联性,而且所有使得X的值等x的干预都能确定地使得Y的值等于y,那么X=x就可说是Y=y的充足原因。如果更进一步,所有使得X的值不等于x的干预都能确定地使得Y的值不等于y,那么X=x就可说是Y=y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这些都是对因果关系的进一步要求。本文后面将会说明,钟磊自己对因果关系的理解正是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伍德瓦德的干预主义可以刻画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但伍德瓦德没有说,只有这种充分且必要因果关系才是因果关系。


当然,我们这里更关心的问题也许是:金在权的排斥论证需要哪种因果关系。显然,至少M1与P1都是M2的充足原因就够了,因为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考虑M1与P1之间对于结果M2是否为过决定的两个充足原因这个问题。不难看出,(3.2.1)、(3.2.2)中的因果关系都是充足因果。特别地,排斥论证不需要M1与P1都是M2的充分且必要的原因。所以,就我们在排斥论证中所关心的那种因果关系而言,伍德瓦德的结论(3.2.1)似乎也是与钟磊的结论(Z2)相矛盾。


另外,伍德瓦德在他的论文[4]的脚注1中还明确拒绝了钟磊的(Z1)那样的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性的理由。伍德瓦德在那里是讨论李斯特和孟吉斯的一个论证。[6]如果用本文第一节引言中的那个例子,李斯特和孟吉斯的那个论证是说:倘若P1不出现,某个P1*、P1**等还是会出现,因此M2还是会出现,因此P1不是M2的原因。这与钟磊的(Z1)是一样的理由。伍德瓦德拒绝了李斯特和孟吉斯的这个论证,他说,没有一个后备机制(back-up mechanism)保证,倘若P1不出现,另外一个实现M1的P1*、P1**等一定会出现。所以这里的要点还是,只要有一个使得P1不出现的干预会使得M2不出现,就可以说P1与M2有因果关联性。伍德瓦德在同一脚注中明确承认,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有向上因果关系P1→M2。


其实,在伍德瓦德的理论中,对这种例子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因果图设置,哪一种更合适要依赖于真实例子中的其它一些因素,但它们都保证存在向上因果P1→M2。一种设置是将P1、P1*、P1**等等作为独立的变元。本文引言中的例子假设P1、P1*、P1**等等代表不同的神经元的激活,因此它们是互相独立的,适合这种设置。钟磊的论文中提到了干预主义因果理论中的“所有其它变元保持不变”这个条件,但在提出否认因果关系P1→M2的理由(Z1)时钟磊没有提这个条件。这里我们特别需要考虑当P1、P1*、P1**等等是独立变元时的这个条件。特别地,我们可以将P1*、P1**等等的值都固定为“不出现”。这是因为,依伍德瓦德的条件(M),要使得X与Y的因果关系存在,只要在某个背景下,改变X的值将改变Y的值,不需要在所有背景下如此。所以我们可以选定P1之外的其它独立变元P1*、P1**等等的某些值,而不用考虑它们的所有可能值。我们甚至可以将所有其它(即除P1外)会最终导致M2出现的因素也都固定为“不出现”,因为它们在原来的真实事件中也都没有出现。(如果原来的事件中除了P1外还有其它一个会导致M2的独立因素存在,那么这个例子就真是一个过决定的情形,即除P1外的另外一个独立因素也是M2的充足原因。)这样固定了除P1外的其它变元的值以后,显然,假设一个干预只是使得P1不出现而所有其它变元保持不变,那么,因为P1*、P1**等等已经被固定为“不出现”,应该就没有任何会导致M2出现的因素存在了,因此M2应该是不出现的。所以,依据干预主义因果理论的那个条件(M),因果关系P1→M2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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