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评价对象和适用范围
由于空气净化器针对的目标污染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本标准从产品特性及应用需求的角度规定了所评价的对象是指“使室内空气经过净化部件实现空气循环净化,具有一定颗粒物去除能力,可以具有一定气态污染物、微生物去除能力的电器设备”。
目前,我国的空气净化器主要应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主要为单相额定电压220V,除工业、医疗、治理等专业用途外,使用电压均不超过250V。针对固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的评价除了参考美国家用电器协会(AHAM)标准外,还基于此类污染在城市环境空气污染中贡献率尤为突出,较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污染具有长期性特点,同时该净化能力是目前空气净化器统一具备的基本性能,且评价方法成熟。考虑上述特点,标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30~800)m3/h的空气净化器,而不适用于为工业、医疗、车辆、治理等专业用途设计及腐蚀性、爆炸性等特殊环境使用的空气净化器产品,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类产品,以及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新风机等类似的空气净化设备。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满足以下“定性评价基本要求”和“关键评价指标定量评价要求”的空气净化即为高效能空气净化器。
3.2 定性评价基本要求
作为高效能空气净化器的生产制造企业,首先应满足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同时,对空气净化器的外观质量、电子零部件、安全、电磁兼容、有害物质含量和使用说明等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1)外观质量方面,不应有指纹、划痕、气泡和缩孔等缺陷;主要部件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无异味、不造成二次污染的材料制作,并坚固耐用;从产品的设计端,鼓励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选用安全、环保、健康、耐用的材料制造高效能空气净化器。
(2)电子零部件方面,应选用安全可靠部件,整机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 .4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的规定,从电器产品的基本安全性角度,要求空气净化器的电子零部件到整机均满足安全可靠性要求。
(3)电磁兼容性方面,应符合GB4343.1-2009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GB4343.2-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2部分:抗扰度》的规定,从电器产品电磁兼容的可靠性角度,要求产品本身不对周围其他设备产生电磁干扰,影响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又不受周围电磁干扰而确保能够正常工作。
(4)有害物质含量方面,应符合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产品材料的环保性角度,要求产品的材料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相应的要求。
(5)使用说明方面,要求将空气净化器的性能特征标识作为器具的使用说明,应符合GB5296.2-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规定,从产品标识规范性角度,要求符合消费品电器产品的基本要求。
3.3 关键评价指标定量评价要求
高效能空气净化器评价技术要求国家标准中的定量指标应根据空气净化器的特点,选取对高效能空气净化器质量保证、运行可靠和节能环保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评价指标。这些关键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技术性能、能源效率、环境保护、运行安全可靠性等4个方面的指标,每类指标又选取若干细化的二级指标组成,确保各项二级指标评价值处于国内空气净化器行业的先进水平。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指标值要求见表1。
表
1
高效能空气净化器定量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