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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法官视角: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办理心得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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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在一个贪污案件中,即便被告人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占有,但是在占有的合理性上,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和理性的判断,对有些被告人他确实实现了占有,他把钱也拿走了,而且有些是公然的侵吞,但是咱们是不是还要进一步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承包关系,是否存在提成或者奖励协议。我印象中有一个案子,就是这个被告人他也是一个比较有本事的人,他拉赞助,从很多家大企业拉来了上千万元的赞助,但是拉赞助的同时,他跟企业有过一个协议,虽然约定得不太明确,但是确定了这么一个原则,就是拉来赞助可以有提成,但是提成到底是多少,双方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意见。结果这个被告人呢,在这个过程中就截留了267万,入了他个人控制的公司,这个咱们指控的是贪污罪,一审法院就认为不成立,就为什么呢?就因为他赞助费能够从中提成有相关证据的支持,这个单位领导也承认,同时也有相关的协议,虽然咱们控方说这个你有什么依据啊。但是辩护人还挺厉害,辩护人传两个证人出庭作证,还提交他们公司一个会议记录本,那么说明这个公司确实存在业务员提成的这么一个规定,所以存在这个规定以后,这个证据就明显有问题了,就敞着口子。这样呢法院就拿了无罪意见。所以贪污中,虽然有的被告人完成对财物的占有,但咱们还要认真审查这个占有的合理性,是不是说他是一种非法的占有,如果说他是基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提前实现了这个占有,他够不够犯罪,在认定的时候要特别的慎重。


二、受贿罪


第二方面就谈一下受贿案件,因为受贿案件是最多啊,咱们也是矛盾的焦点,而且受贿案件中我感到言辞证据占了很大的比重,审查判断这个言辞证据的证明力啊一直令法官头疼的问题,估计也是令大家头疼的问题。经常遇到这种一对一证据,在受贿案件中怎么去审查判断这个一对一证据。我个人感觉就是说言辞证据,这个受贿案件没有客观证据,只有言辞证据,那这是一个客观现实。关键是对言辞证据的补强非常重要,就是要重视一切可以补强这个言辞证据的间接证据,就不能说有了言辞证据,甚至说双方供证吻合了,其他的证据就不去调取。在这个受贿当中,就在这个一对一证据的审查里面,也有必要谈到这个排除合理怀疑,就很多受贿案件都是当事人双方的言辞证据占主要。那么这个言辞证据能不能采信,在很多情况下是要咱们检察官、法官通过综合全案的事实,凭借一个理性、生活经验和常识,来看待这个问题,综合全案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证据来判断能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能不能得出这个唯一的结论。举个案件例子,犯罪嫌疑人叫王某,当时指控他受贿大概五十多万,其中分几笔,第一笔就是一个完整的五十万,这个五十万就是人家让他帮着办一个工商违法吧,让他能够把这个案件给撤掉,他向人家要五十万块钱。但是给钱的人并不是利害关系人,给钱是两个中间人,这两个中间人从行贿人拿到了五十万块钱的行贿现金,装在一个提包里,就开这个车去找这个王某。但是这个王某也很狡猾,王某说我在一个宾馆等你们,这宾馆我记得在八棵松,还是在哪,他说你们要把这个车停在路边上,停在八颗松一站地以外,而且只允许一个人拿着包来,那么这两个行贿人就把车停到那。只有其中一个下车,拿着包到了这个酒店,在酒店的大堂里跟他完成了交接,完成交接以后自己就走了。那么这一笔呢实际上就是这么简单,他把这五十万拿走了,咱们假设啊他真的拿走了。检察院指控的就是他受贿这五十万,但是就这一起,实际上,大家看到就是一对一,就是只有这个行贿人叫林某,他拿着这个钱,到了酒店见到这个王某,双方完成了这个交接,但是呢王某是零口供,从始至终他都不供认,他说根本就没有去过这个酒店,我也没有见到过这个酒店,我也没有见到过这个行贿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时跟检察院交换一下意见,能不能补强一些证据,比如说咱们反贪在侦查的时候,就及时去调去这个酒店的监控录像,因为现在咱们酒店大堂里都有监控录像,而这个行贿人还讲我们是在咖啡厅交接的,我们还坐在那喝了杯茶,然后没说几句,我站起来就走了。那么你是不是应该调取一下监控录像,是不是应该找一下咖啡厅的服务员啊、经营者去了解一下,有没有见过这么一个人,甚至可以调酒店和车的监控,同时看一看包括王某的家里和他的亲属有没有大额的不正常的支出和消费,就说向这种间接证据,一些周边的能够补强他证言的证据,非常缺乏。只有孤零零的一个行贿人,一个受贿人,当然了还有一个旁证,就是开车的这么一个人,但开车的这个人毕竟没有到现场,所以你说他能证明什么,他能证明他回来的时候是空着手回来的,钱没了。但我们觉得当时这一笔为什么没有认定,我觉得这一笔不能认定,其中就不能排除一个合理怀疑,就是这个两个行贿人不是真正的利害关系人,他们俩就是中间人,而且事实证明他们在案件当中也确实骑了不少钱,就是行贿人给他们的钱他们从中总要留下一些,所以你不能排除这个合理怀疑,就是他们拿着这个钱去交给王某的时候,他未必就拿着这个五十万,他有可能就留下很大一部分,所以呢再加上你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或者补强证据来印证这个证言的真实性。那么这一起证据就显然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所以这笔就没认定,但是有一个相反的例子,就是这些人后来呢,收了五十万王某仍然不给办这个事,这个行贿人很着急,说不行再给拿点钱,最后谈好再给他五万块钱,但是这五万块钱的交接就是在工商局的停车场。在工商局的停车场,王某正好从外边开会回来,三个行贿人站在停车场把钱就交给中间人,这中间人就拿着牛皮纸袋,揣到怀里,这时候有一辆工商局专用的雪佛兰越野车,因为它喷着工商的标嘛,虽然没有警灯,但它和咱们的警车一样,一种很特殊的标志,这时候他们就看见这辆车开过来,到了停车场。这时候这个行贿人就拿着这个牛皮纸袋就上了这辆车,没过一分钟,他就下来了,下来的时候什么都没了。对这一起,王某也是不认,也是坚决不认,说根本都没到过那,没收过钱。但是分析这个证据,我们就觉得有一些补强证据,为什么?首先人家三个行贿人,站在五十米开外直接目击了这个事实,他们就站在那直接看到了,他上了这个车,就得这是一个证据。另外呢,这辆喷着工商执法字样的越野车,是工商局专门给这个执法队队长配备的,这个指向比较明确,这就是他的车,别人一般在那个时间一般也不开。虽然呢,交接这五万块钱的行贿款,这一刹那只有中间人一个人能证实,但是我们考虑在这样这么特定、狭窄的时空范围内,行贿人的证言可以有效补强送钱人口供的证明力,那么使法庭可以依据上述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所以这个就认定了。所以从这个就可以看出来,这个一对一证据,并非绝对的不能认定,关键还要考察有没有其他间接的补强证据,行受贿双方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你像刚才那个五十万,说实在的啊,如果是行贿人本人去送,那认定的面可能就要更大一点,关键他是由中间人去送,这中间人送确实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觉得所谓一些个排除合理怀疑,实际上就是在这方面,它是由很多因素构成的,它并非说咱们没有什么直接证据啊。至于排除合理怀疑,我感觉排除合理怀疑并非是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确实存在待证事实部分,有部分细节没有查清楚,但是要看这个细节呢是不是影响到这个定罪事实本身,可能确实有些枝节问题没有弄清楚,但只要不影响证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明力,那么这种疑问那,就不属于一种合理的怀疑,现在啊那么啊,不仅仅对于这个命案,可能对于这种职务犯罪案件,我也觉得还是应该强调这个法官内心确信。因为有些案件就是通过这个内心确信来认定的,但是好像在国外,比较承认内心确信,但是在咱们国家,内心确信还拿不到桌面上,只是一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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