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二、征地制度改革
中国土地制度中,《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有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以上条款实际上是体现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个秩序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原则上讲,中国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依附在土地上面的土地剥削阶级和土地食利阶层已经被消灭掉了。
第二,国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放开土地使用权的二级市场。国家按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给农民补偿,按城市建设用地市场价值向市场供地。农地非农使用形成的增值收益归国家所有,即所谓“涨价归公”。
第三,农民只有有限的土地权利。土地如何使用,国家进行土地用途管制,
以上三条,第二、三两条是第一条的具体化。简单地说,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国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剥削阶级,农地非农使用形成的增值收益主要留在国家手中,形成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基础。
应该说,因为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剥削阶级,中国土地制度可以真正做到“涨价归公”、“地利共享”,而成为世界上最为先进的土地制度,正是凭借土地制度的“制度红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可以保持近三十年的两位数增长的奇迹。且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可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之所以“中国城市像欧洲”,也是拜中国土地制度之所赐。
中国土地制度“涨价归公”的一个关键是,随着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在人口城市化的同时,也必然会有土地的城市化。土地的城市化就是城郊农地征收为城市建设用地,因为按土地原有用途给予农民补偿,经济发展所附着在特定位置土地上的增值收益就通过招拍挂,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进入国家手中,真正做到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的“涨价归公”。土地出让金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就成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正是土地财政收入使地方政府有能力大规模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离开“土地财政”,“中国城市像欧洲”是不可能的事情。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不仅是城市人生活方便的基础,而且是生产方便的基础,离开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中国经济成长将困难重重。
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带来城郊农地非农使用的需要,中国土地制度使得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以土地财政的形式被地方政府主要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从而带来更大规模的城市化,由此形成城市化的良性循环,直至中国完成城市化。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大唱土地财政的赞歌。土地财政是中国土地制度“制度红利”的体现,中国土地制度的“制度红利”来自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个宪法秩序显然又是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两场革命而形成的新中国最重要的制度财产。
当前“土地财政”也受到广泛批评。不过,我们要理解“土地财政”两种完全不同的面向,一种“土地财政”是指以上“制度红利”下面,农地非农使用“涨价归公”,通过土地出让金形成的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财政,这个土地财政无疑是好的,是要大唱赞歌的;第二种土地财政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取卖地收入,不适当地通过经营土地与城市,推动房地产,甚至通过各种城投公司以土地作为抵押融资,人为造成土地涨价,甚至造成鬼城。尤其考虑到中国地方政府大都希望在本届政府任期获得政绩的冲动,过度依靠卖地来获得土地收入和土地融资,可能导致财政金融风险。这种土地财政无疑是要警惕的,中央也是应当加强监管的。
以上两种面向土地财政的差异在于:前一种土地财政是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必然带来农地非农使用情况下面非农使用土地增值收益归谁的问题。“涨价归公”,这是中国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的必然回答,因此就有了以土地出让金为形式的归地方政府使用的土地财政收入。
后一种土地财政以及土地融资则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不恰当地、超过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实际需要的卖地及以土地抵押融资,从而导致出现鬼城或地方债务过高的问题。
当前学界与政策部门在讨论土地财政时,往往对以上两种截然不同面向的土地财政混淆在一起,这个要不得。
有人认为,中国大陆土地制度招拍挂是从香港学来的,而香港土地招拍挂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最主要是房价太高,导致香港经济缺乏竞争力(周其仁、华生)。这种说法似是而非。香港房价过高的主要原因不出在招拍挂上面,而出在香港政府限量供地上面,而香港政府限量供地的原因又与房地产商及已经买房中产阶级担心房价下降而联手阻止政府供地有关。中国大陆学习香港土地招拍挂供地,不过是以市场的方式来形成城市建设用地的价格,而不一定非得导致房价高企。与香港是一个城市不同,中国大陆地域辽阔,城市众多,且没有形成强大的房地产商和有房中产阶级的既得利益联盟,因此,大陆土地招拍挂市场供地充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当期政绩而过多供给城市建设用地。至于在特定区位招拍挂抬高了地价,这只能说,这个特定地块具有区位优势,这样的具有区位优势的地块,地价当然应该高。
中国土地制度已经消灭了土地私有制,也消灭了土地剥削阶级和土地食利阶层,但是并不是说所有土地都是国家的。一般来说,城郊农地的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农户有农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此,当城市向外扩张时,就要将农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就要给土地的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以补偿。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给到村社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给到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包括青苗费,按《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农地农用,农地年产值一般不会超过2000元/亩,按不超过30倍补偿,最多补6万元/亩。相对于被征收为建设用地后每亩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的价值,农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当然希望获得更高补偿,因此,征收农地时,如何确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就会出现激烈的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