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坚持规划先行,持续提升城市规划理念,将绿色、智慧、韧性、文化底蕴、历史传承和热带特色资源环境与城市更新工作相融合。各市县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合理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统筹指导、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优化规划编制实施管理。
各市县可采取单元+地块分层级详细规划编制方式,按照急用先编原则,充分考虑城市更新实际需求,编制更新地区详细规划。在单元层级详细规划中,明确单元主导功能、管控要求等,预留弹性空间;在地块层级详细规划中,明确保留、改造、拆除的更新区域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合理确定用地性质和地块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细化用途混合或兼容要求,推进土地混合利用。城市更新实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及任务要求同步制定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将城市体检作为编制实施方案的基础,落实好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资金统筹、时序安排以及项目建设、管理、运营要求等内容。坚持垦地融合理念,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合理制定垦区更新实施方案,纳入市县城市更新计划统筹实施。(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
城市更新项目新增补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占地面积(含建筑投影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地上建筑面积可作为奖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推进老旧厂区转型升级,在保障建筑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原有合法厂房进行隔层改造、功能调整。推进“清凉城市”建设,对原有建筑加装连廊、电梯等配套设施,允许增设的地上停车库、配电房“下改上”等不计入容积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优化项目土地政策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各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竞买保证金。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交易实际,评估后确定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并充分考虑成本差异,实行地价向下递减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开发利用地下三层及以下可免收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拆除重建、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详细规划重新确定土地的规划条件,重新设定出让年期,涉及的土地价款应当按照规定评估确定后缴交。(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完善存量用地政策。
实行城市更新存量用地用途转换期政策,既有建筑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享受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和涉及转让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城市更新项目中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零星土地(累计面积不超过城市更新项目总面积的10%),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按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土地使用者。在实施城市更新过程中,对于历史形成的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根据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探索多种供地方式。
在先行确定规划指标、合作单位选择条件和净地出让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开择优原则,通过竞争性准入机制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优质合作单位,相应城市更新项目内土地可依法实施综合评价出让或带设计方案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协议出让受让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组建的联合体、设立新公司的,可以简化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签订变更协议的办理程序。(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探索跨项目统筹运作
。城市更新可探索在各市县辖区范围内跨项目统筹、开发运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探索片区更新“肥瘦搭配”、跨项目统筹运作模式,对更新改造任务重、经济无法平衡的,可与储备地块统筹联动改造,实现综合平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