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6)沪73民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费蓓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劳婧华。
委托代理人徐朦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国文润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良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青。
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克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蓓洁,被上诉人劳婧华的委托代理人徐朦朦,原审第三人国文润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文润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婧华在原审中诉称,劳婧华系小说作品《香火》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麦克风公司未经劳婧华许可,通过其经营的“蜻蜓fm”网站向公众提供《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侵害了劳婧华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劳婧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麦克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将《香火》的有声读物从麦克风公司网站上下线;2、麦克风公司赔偿劳婧华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以下币种同)和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4,0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劳婧华系北海市作家协会会员,笔名禺说。原审第三人国文润华公司原名北京国文润华图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麦克风公司系“蜻蜓fm”网站(域名qingting.fm)的经营者,该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广播电台、音乐以及小说等有声读物的收听等服务。
2009年11月27日,劳婧华(甲方)与国文润华公司(乙方)签订《著作出版授权合同》,约定:作品名称《香火》,作者署名禺说(劳婧华);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独家全权代理上述作品的出版发行业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拥有上述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乙方应将转授上述权利的一切所得的50%交付给甲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5年。
2010年4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发行了纸质图书合法出版物长篇小说《香火》。该图书的版权页载明:作者禺说,字数300千字,定价28元,北京国文润华图书销售公司经销。该图书的内容介绍载明:该小说以女人不能困于孩子、更不能困于婚姻,女人还有更广阔的天地为主题,讲述了三个家庭为争夺孩子姓氏而在婆媳等人之间爆发的家庭战争等方面的故事。
2014年12月15日,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其系音频节目作品(书名《香火》、集数37、作者禺说、演播者范舟、小时15.2)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合法有效授权,有权进行本授权;其授权麦克风公司使用上述作品,授权权利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授权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