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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清廉蓉城  · 公众号  · 成都  · 2025-06-13 10: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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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意见

案例一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给特定关系人乙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应认定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在明知A公司能够直接从供应商B公司采购设备的情况下,仍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让特定关系人乙获得“委托费”,本质上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应认定甲构成贪污罪。


案例二中:第一种意见认为,丙在明知本单位有融资渠道的情况下,仍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套取C公司公款100万元,并用于给丁输送利益,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丙为单位利益,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变相给丁输送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

意见分析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某种动机,在明知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仍利用职权,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本质属于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根据国家工作人员套取资金的目的和资金的最终流向不同,此类行为的性质认定也不同。


一、甲虚增交易环节使特定关系人乙获利,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若国家工作人员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得利益为目的,且最终通过虚增交易环节套取的资金被国家工作人员或特定关系人占有,则行为实质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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