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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出于包庇目的而帮助犯罪嫌疑人随意改变陈述,构成包庇罪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9 12: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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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迪犯强奸罪、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建议检察机关对吴迪撤回起诉;认定李超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超有期徒刑5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吴迪撤回起诉,并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自行处理。吴迪于200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一年后被解除取保候审。


闫永辉对吴迪的指控导致司法机关对吴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后又因其改变证言而导致吴迪被释放。根据闫永辉在检察机关的陈述,其行为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闫永辉于200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讯问,闫永辉承认其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是在吴迪父母教唆并支付10万元贿赂的情况下提供的虚假陈述。根据此线索,公安机关对吴迪再次展开抓捕工作,吴迪于2009年12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以吴迪涉嫌犯强奸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闫永辉与吴迪发生性关系是自愿行为,但是吴迪帮助李超实施了强奸,属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认定吴迪犯强奸罪(帮助犯),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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