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判令两被告停止微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解封微信号和微信公众号;包括在内申请的微信号、微信公众号。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共20000元,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0元人民币。
三、判令两被告不得随意对微信公众号予以封号,应而信息公开,明确告知被封的原因,如果有封号时,应告知使用者封号时间,以便使用者提取客户数据,以便使用者做好售后服务。(因客信息都在公众号上面,若强行封号,会造成运营者与客户失去联系,导致 运营者 与客户违约, 运营者 方需要对客户做好售后服务)。
四、判令两被告应同等对待所有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企业,而不是由区别对待;
五、判令两被告取消对某些公司主体限制行为,两被告设置黑名单,限制某些公司禁止申请微信公众号。
六、判令两被告取消对某些公司微信公众号支付申请限制行为,两被告设置黑名单,限制某些公司申请微信公众号支付业务申请。
七、我们诉求被封的微信公众号,可再次进入提取客户数据,以便我们做好售后服务;微信公众号有申请开通微店,微店有成交客户,有销售数据;若强行封号,会造成与客户失去联系,导致与客户违约,我们方需要给客户做好售后服务。
八、入驻微信公众号时,缴纳300元/年费用,若现在停止公众号服务,请按时间折扣后,把剩下的钱退回。
九、同一个性质的,公众号运营内容相同,但结果不同,某些公众号封号,其它的微信公众号则没有,对于微信封号规则判断不清,规则不透明,有双重封号标准。
十、要求公开所有运营规则,部分公司主体申请不了微信公众号,腾讯微信出于何原因,有什么权利将某些公司主体进行限制,请给予说明。
十一、判令两被告取消解封微信号需找一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进行辅助确认,这个流程与用户申请微信号使用解封流程不符,两被告未经用户同意,更改产品使用服务协议。 要求腾讯微信就解封微信号,需要找一个绑定银行卡的用户进行辅助确认,这个流程进行说明。
十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刚刚,据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2017.
7.13日15:06分发布新浪微博信息:
信息摘要:
1、(双方)早上提交证据量大,所以一个上午都在做证据交换;
2、原告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