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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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王某某被所在部队作除名处理。
为坚决维护依法服兵役严肃性,切实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拒服兵役查验惩戒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王某某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由县公安局在省级人口信息系统记事栏中注明“拒服兵役”,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处罚如下:
一、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取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并按照2025年克山县家庭优待金(27625元)两倍处以一次性罚款55250元上缴县财政。如拒不缴纳罚款,则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不得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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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参加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时代楷模、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优秀团员等社会各类荣誉评选,已经获得的相应荣誉予以撤销,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三、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事先受理、认定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和优惠政策申请的县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四、
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不得招录为军队文职人员及其他岗位工作人员,由县人武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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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通报下达之日起,不得参与军队任何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服务等事项,由县人武部实施。
六、自通报下达之日起,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从严审批,由县财政局负责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